近日,医院暴力伤医案件不断,让中国医疗界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尽管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但如何使相关的法律、政策落实,是广大医护人员更加关心的事。为此,《中国医学论坛报》邀请相关法律人士就医院暴力处理的相关法律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希望为临床医护人员提供相应的帮助。
【关注】医院设立安检门 我们可否安枕无忧?
2015年的5月和6月,医院暴力伤医案件不断,让中国医疗界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人们都在反思,这到底是怎么了?为什么本应是共同面对疾病的战友,就成了分外眼红的仇人?在医院这个拯救生命本该圣洁场所,为什么连最基本的安全都无法保障?尽管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但如何使相关的法律、政策落实,是广大医护人员更加关心的事。为此,本报邀请相关法律人士就医院暴力处理的相关法律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希望为临床医护人员提供相应的帮助。(详见本期A4~A7版)
在6月16日发生了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放疗科医生被人泼汽油烧伤等伤医事件之后,《中国医学论坛报》通过微信公众号对事件报道的同时发起了一项小的调查。截至6月18日上午9时,共有4825名网友参与了
投票。投票的内容很简单,结果却很有说明性。
这个结果说明,大家普遍认为医院应该设置安检、加大安保力度来保障医务人员的安全。近年来,国家多部门针对涉医违法行为先后颁布过一些意见与通知,但广大网友希望这些相关政策能得到进一步落实。此外,很多人认为,目前医患矛盾的成因,与患者一方对于医学认知的不足也是分不开的。然而,对于医方自身沟通能力的提高,相对来说占比最低。
医疗机构可以进行安检吗
安检,不是单纯地为了防止伤医事件,不是单纯防止患方携带违禁物品,而是防止任何人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从而保障整个医疗机构内所有人员的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医疗机构必须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由于医疗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人身损害,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医疗机构进行安检是合法合理的。
医疗机构安检应如何进行
既然医疗机构安检合理合法,那医疗机构应该如何进行安检?公共交通、机场、法院、奥运场所等重要场所都有安检,但安检的等级是不同的。不同的安检等级,对于抽检率和开包率是不同的。但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如果做不到100%安检,安全保障的效果也是不能保证的。
但是,由于医疗机构的本身特点,也有网友对于安检提出质疑。病人来医院是就诊的。尤其是急诊抢救病人,时间就是生命。患者争分夺秒地到达医院,医院先不进行救治,而是先对躺在担架上的患者进行全面的安检后,再行救治。这样合适吗?
就现状来看,较为可行的措施是针对急诊科设置简易通过性的安全检测绿色通道,而其他入口则可以进行较为全面仔细的安全检测。
安检能解决伤医问题吗
安检是为了保障医疗机构的安全,是防止医疗机构内冲突的升级。但我们要清楚,安检只能尽量去保障医疗机构内部的安全。但医务人员都是要上下班的,都是要到达医疗机构外的。患者若真要蓄意伤害医务人员,场所内部的安检对伤医行为的保护作用其实是有限的。
而且,安检只能避免在医疗机构内部出现违禁物品,避免凶器、易燃易爆品等可能会造成多人严重损害的结果,但无法避免出现伤医行为。因为在很多伤医行为中,患方多人拳脚相加,医务人员仍然受伤严重。
因此,靠安检能够起到的作用其实是很有限的。即使依靠法律,法律仅仅能够处理医疗纠纷,是在事后对于纠纷结果、伤医结果的一种裁判,但仍然无法避免医疗纠纷或伤医事件的发生。依靠公安,也只能是在伤医行为出现时,尽量在第一时间去处理,避免冲突升级,也依旧无法避免冲突的发生。
那我们应如何去避免医疗纠纷乃至伤医事件的发生呢?
患方教育势在必行
医患纠纷的发生,存在着诸多的因素。在对以往医疗纠纷原因的分析中,医患沟通不到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一点不应该被忽视。但更多的还是源于患者对治疗效果的不满意。
现在一些患者就医所持的态度就是,出钱买疗效。认为患者出了钱,医疗机构就必须要治好。通常医疗纠纷中,患方最常见的口吻就是,“我们走着进来的,怎么就躺着出去了”?“怎么花了那么多钱,这点病都看不好”。患方最不愿看到的就是,钱没了,人也没了。
但作为医方,也非常有苦衷。医学本身就是一门高技术型、高风险性的科学,但也具有局限性、复杂性和不可控性的特点。另外,由于患者个体的特殊性与差异性,对于治疗效果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任何一名医务人员,都无法对患方保证100%的治疗效果。但患者往往只看到了那成功的几率,而选择性忽略了风险的存在,或者把风险等同于医疗机构的过错从而追究责任、引发纠纷。
而且,当治疗时出现一些不愿面对的结局时,患者家属便立即抓着医务人员的衣服,怒目而视、咆哮、推搡,认为这样才能证明对患者的健康和安危是多么的在乎与孝顺。这与曾经一些港台剧中情节十分类似。但实际上,正如微博名人“烧伤超人阿宝”所言,“给你主刀的医生,绝对的、确定无疑的、百分百的、强烈希望你能活下来!”
2014年5月28日,全国政协副主席韩启德在中国科协第16届年会上说,“我们现在的医疗出了问题,不是因为它的衰落,而是因为它的昌盛,不是因为它没有作为,而是因为它不知何时为止。在宗教强盛、科学幼弱的时代,人们把魔法信为医学;而在科学强盛、宗教衰弱的今天,人们把医学误当作魔法。”
医学是一把双刃剑,机遇与风险并存。因此,进行患者教育,让患者正确认识医学的局限,正视医疗风险,树立正确的疾病观、生命观,才是我们开展医疗活动,医患双方共同的认知底线。
媒体报道要重视其社会责任
对于医患纠纷以及伤医事件,不得不提的第三方就是媒体。媒体虽然不是当事双方,但对社会、对行业的影响绝对不亚于当事双方本身。
医患双方不拒绝媒体,但媒体本身的职责就是对事件进行全面、客观、真实地报道,而不是带着某种倾向性去报道。媒体不能为了博眼球、创业绩,就使用捏造、虚构、夸大的手段,罔顾事实真相进行报道。近年来,一些不良媒体人的不实报道确实对当下恶劣的医疗环境现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恶性事件的报道也是如此。对恶性事件的过多报道势必会对公众产生一定的放大作用和示范效应,不但会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还会引起更多的模仿所致连续的伤医行为。这对社会稳定是极为不利的,只会将伤医事件的发生推向一个新的高潮。媒体,必须要站在社会的角度进行考虑,深刻认识自身应尽的职责,这才是媒体应有的态度。
【关注】暴力伤医及医闹行为的法律规制
近年来,暴力伤医及医闹事件屡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医患和谐,激化了医患矛盾,每当媒体曝出一些极端事件,人们往往想到法律、法规对暴力伤医及医闹有无规制?本文将就此做一梳理。
在我国,法律渊源(即法律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际条约。
1 宪法
在立法层面上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较为完善的保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我国的医务人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如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权利都应享有。
2 法律
在法律层面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方面对暴力伤医及医闹行为分别进行了规制,如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就是对暴力伤医及医闹给予的刑事处罚,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进行刑事保护。虽然,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专门针对医务人员设立专门保护条款,但是从立法技术上讲,并非对这类人员保护不周。需要强调的是,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对于暴力伤医这种一般侵权行为,按照其前四章的规定,即可解决问题,本无必要设专门条款,但立法机关仍制定了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虽然该条款属宣示性条款,但仍足以说明,立法部门对于近年来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和保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的重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作为部门法,对执业医师的权利保护也做了相应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阻碍执业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属宣示性条款,第四十条属指引性条款,作为管理执业医师的行政法律,做这样的规制,应当是完成了相应的保护医师相关权利的立法任务。
3 行政法规
在行政法规层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专门处理医患纠纷的一部行政法规,它的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医闹的处理,也在第五十九条做了指引性规定,交由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方面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理。
4 地方性法规
在地方性法规方面我国很多地方的立法机关,专门就医疗纠纷的处理进行了立法,其中一些条款对于暴力伤医和医闹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严厉制裁。如《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表1)。
表1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这些条例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结合近年发生的暴力伤医及医闹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便于执法人员掌握,解决了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在其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中也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5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在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层面相关政府部门也做了很多努力,原卫生部和现国家卫生计生委,多次会同其他部门就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发布规范性文件,虽然从形式上看,尚不属于部门规章,但实际上具有相应效力。如原卫生部、公安部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第七条规定,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表2)。
表2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第七条规定
如果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和公安部共同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较之政府规章更高,能够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对于当前暴力伤医和各种常见医闹行为均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及操作步骤。
有权立法的地方政府也在积极制定政府规章,遏制暴力伤医及医闹行为的蔓延。如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2日发布的《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见表3)。
表3 《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小结
从以上几个层面的法律形式可以看出,我国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对于暴力伤医和医闹行为的态度是鲜明的,举措是适当的。但暴力伤医及医闹行为短时期内仍时有发生,这里有较为深刻和复杂的原因。
从根本上缓解医患矛盾,消灭暴力伤医及医闹行为,需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与优质医疗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让群众能够较为便捷地享受到相应医疗资源的服务,同时群众也要提高对医学科学的正确认识。我们不能指望只靠法律规定就能解决暴力伤医及医闹问题。
【关注】美国医疗暴力概况与相关法律介绍
案例简介
2010年9月16日上午11时左右,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最大的一家医院发生一起枪击事件,凶手保罗?沃伦?帕尔杜斯,50岁,来自美国弗吉尼亚州阿林顿市。他的母亲琼?戴维斯已是84岁高龄。案发时,帕尔杜斯正在听外科大夫戴维?科恩介绍母亲的病情以及目前的治疗状况,帕尔杜斯“情绪异常激动”,最终他掏出了一把别在腰间的半自动手枪,朝科恩大夫开了枪,致使对方腹部中弹受伤,倒在了戴维斯的病房外。当警方进入案发现场时,发现帕尔杜斯与其母亲已经中弹毙命,前者倒在地板上,而后者被打死在床上。警方将此案定性为谋杀后再自杀。
美国医疗暴力概况
据美国官方统计,虽然枪杀事件在医疗卫生部门很少见,但从1997~2009年间,美国仍有73起谋杀案发生在医疗卫生部门,其中有20起发生在医院。
现代医疗制度以及医疗模式的改革,使得医患关系不再是过去简单的医生和患者的关系,而是掺杂了市场经济下的商品交换和买卖关系。这就使得患者一旦对于自己所购买的医疗服务不满时,就会发生医患纠纷。另外,一些调查人员称,当越来越多的失业者、无医疗保险者、吸毒者和精神疾病患者来就医又找不到正确的就医地点时,针对医院的工作人员、患者和患者家属的暴力事件就会有所增加。在此背景下,医护人员由过去受人尊重的职业,逐渐演变成一个危险的职业。
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的报告,2003~2007年间,在美国工作场所发生的所有非致死性暴力行为中,有60%集中在医疗卫生保健和社会救助行业。在急诊部、重症监护病房和精神科病房工作的护士成为暴力受害者的风险很高。据急救护理协会的调查,在被调查的急诊科护士中,超过十分之一的护士说她们前一周就遭受到了暴力行为。
2001年美国护士学会网上调查发现,此前一年中,17%的护士曾遭受暴力攻击,57%的护士被威吓或辱骂。发表于2011年的《急诊医学杂志》一项美国国家调查显示:在过去一年里,78%的急诊科医生在其工作场所遭受过至少一次言语或肢体上的暴力事件。另外一项覆盖美国65家急诊诊所的调查显示,20%左右的医生每周都会在诊所中遇到非法携带刀枪的患者或家属。针对医生的暴力事件虽然罕见,但由于美国枪支管理较为宽松,一旦发生往往就是“真刀真枪”的恶性事件。美国政府的统计数字反映了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每年大约有2600起针对医护人员的非致命性袭击事件,80%的护士报告在过去的一年中在工作岗位受到攻击。如果医护人员把所有的袭击都上报的话,这个数字可能还要高得多。
美国处置医疗暴力的法律基础
美国宪法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都做了这样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正当的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以供公共使用。
由于有法律限制和较为完善的诉讼制度,美国社会绝对不允许在医院闹事。医院/诊所内的空间是私人财产,不容许外人强占。如果患者家属在医院吵闹,医院的保安会介入和劝解。如果患者家属不听劝告,医院会报警,警察会根据法律对其进行处理,包括逮捕。
工作场所暴力防范的有关法规条例
为了防止医院暴力事件的发生,美国职业安全和健康署(OSHA)在2004年颁布了第一版《医疗和社会服务工作者防止工作场所暴力指南》,该指南就如何建立安全的医疗环境,避免和防范暴力侵入,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具体内容见右图。
1 对医疗布局和设施的要求
设置警报系统,如应急铃、手提电话报警,在暴力高危区域,建立个人通讯网,当警报拉响时,能迅速做出有效回应;
提供金属检测器;
在高危区域设置24小时闭路电视监控;
在走廊、交叉路口安装反光镜;
封闭护士站并加高护士办公台,门窗玻璃应是防弹、防碎材料;
为突发事件设一个“缓冲室”;
为情绪激动的患者或家属设一个“隔离区”或“休息室”;
治疗室设有2个出口;
在工作区内外安装较强的照明灯;
设置一间宽大、舒适的候诊大厅。
2 对医疗行政管理的要求
在医患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明确规定不允许发生暴力事件;
建立一个与当地警方联系的网络,及时向他们报告暴力事件的发生并备案,如出现突发事件,警方能及时干预。
分期分批为员工开设应对暴力的培训班,设置的课程应包括:本部门工作场所防止暴力发生的政策、引发暴力的危险因素、对暴力行为的识别及防范措施等;
人力资源部门要保证临床一线有足够的人力资源供给,尤其在暴力高峰时段,比如工作人员轮流用餐时间、转送患者途中、夜班时段、急救时期等;
禁止工作人员单独在急诊室或门诊值班,应为夜班人员提供护卫或义工服务;
劝阻工作人员当班时,不要携带锐利物品,比如水果刀、钥匙及其他可以用作武器的物品,以防不慎损伤到自己或他人。
3 美国医师学会为应对工作场所暴力制定了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雇主必须成立一个安全防范小组,并制定有效的防暴教育训练。小组的职责包括对暴力的评估、人员培训、预防暴力的发生及对危机的反应。防暴力训练包括政策的回顾、州及地方法律、员工培训、安全疏忽及培训、危机管理计划和安抚被攻击的受害者等。
【关注】防范医院暴力,教你学几招
近期,暴力伤医事件频发,医务人员被打、被杀、被泼汽油的新闻不断见诸网络。中国医师协会、中华护理学会联合发布声明谴责暴力伤医,医务人员也时而人心慌慌、时而愤怒无比。一时间,大家又都在问:我们的社会到底怎么了?
但是,光提问是没有用的,恳求他人帮忙也非良策,医务人员真正立即需要的,是防范和应对此类事件的具体技巧。实际上,绝大多数事态是可以提前预警、防范和妥善应对的。下面就介绍一些防范暴力实用的技巧。
察觉和避免怨气的积累
医务人员每天忙于手头的工作,往往忽略了对病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和家属)感情和情绪的判断,常常没有意识到患方的怨气正在积累甚至临近暴发期。对患方怨气积累的失察,往往导致对即将到来的暴力风险毫无防范,最终导致自己受到伤害。
患方的怨气从何而来呢?其实在当今社会和医疗环境下,能够让患方产生怨气的“触点”很多,其中绝大部分因素与医疗无关。比如,难治的疾病,拮据的经济,拥挤嘈杂的环境,长时间的等待等等,都会导致患者还没有见到医生就已经积累了许多怨气。当患者进入诊室真正接触医生后,如果你完全无视他的情绪,再加上诸如语气不当这样的诱发因素,一个暴力事件就可能开始酝酿了。
其实,有经验的医生会从与病人的第一次眼神交流中就意识到他的一些情绪变化,而缓解的办法也非常简单,一个关注的眼神,一句温馨的话语,或者一个帮助的动作,都可能将一次暴力风险化解于无形。
所以,能够体察患者的疾痛,察觉到患方的怨气并有效化解,也是医务人员的一项重要本领。
早期识别高风险病患
医务人员在判断患者风险高低时,往往都是从病情角度的技术判断,而能够从社会角度做人文判断的并不多。然而,病患的高风险并不一定是病情的高风险,以下一些社会高风险因素就值得重视。
◆年轻的独生子女患者。这是需要高度关注医疗安全性的一类患者,理由很简单,这位患者在他的家庭中是核心的核心,他的病情牵动着他的父亲、母亲、爷爷、奶奶、姥爷、姥姥的心,一旦这位患者出了事,他们整个家庭都会崩塌,一旦这位患者手术意外死亡,他的还算年轻(四五十岁)但已经不能再生育的父母可能完全无法接受现实,走入极端。所以,也许从病情角度这位年轻患者不算重,但我们必须识别出他是对医疗安全极度敏感的高风险病患。
◆类似的情形还有:有文化的人得了无希望的病,贫穷的家庭陷入富贵病的无底洞等等。
◆特别应该注意,现代社会有心理疾病和精神疾病的患者有增多趋势,医务人员最好能通过简单交流识别这类人群,对他们既要加以关爱,也要有所防范。
学会期望值管理
医务人员每天管理病患都很忙,但要是有人问你每天忙啥,大家会回答管理诊断和治疗呗。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诊治患者、为患者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同时,还要注意管理好患者的期望值。具体而言,就是要随时判断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和家属)对病情是怎么理解的,他们期望得到什么样的治疗结果,他们对治疗中风险的认识如何。同时,我们也要评估这位患者预计会是一个什么治疗结果,治疗中风险有多大。一旦发现患方的理解和医方的判断之间有较大差异,就意味着患者可能期望过高,我们达不到。这时候要马上启动期望值控制。
具体的方法以医患沟通为主,通过沟通让患方理解风险、降低期望。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医务人员经过法律培训高度重视患方签字,实际上,医患沟通的最主要目标是患方对风险的实际认识到位,而不是把文书签得滴水不漏。
管理患者的期望值,与管理患者的疾病诊治一样,都是优秀医务人员不可或缺的基本功。
运用辅助方法
还有很多辅助的方法可以规避暴力风险。譬如,对于医疗风险巨大的手术,可以采取术前公证、术前见证的方式,利用公证、见证仪式让患方对风险的发生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同时也在法律上留下相应的证据,有助于避免事后的纠纷矛盾。再如,现在很多医院开展手术意外保险取得很好效果。这是一种由患方自己购买,出现医疗意外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患方的保险产品,它有效补充了医院购买的医疗责任保险的不足,在很多医院的试点中对预防医疗纠纷效果显著。
以上是预防医疗纠纷和医院暴力发生的一些技巧,当然,任何预防措施都不可能绝对起效,所以我们也要做好应对的准备,下面就是几个应对措施。
这些小技巧虽说还没有进入医学生必修课程。但所谓有备无患,我们努力不发生矛盾冲突,但真有人违法攻击我们,拥有必要的防御和反击能力也是非常必要的。
当事人:跑为上。
“跑为上”是三十六计最后一计,倒是挺适用于突发暴力伤医事件的场景。一般情况下,对医院里知识分子为主的当事人而言,正面冲突可能吃亏,况且我们也不想伤害患者,所以能躲能跑就赶紧跑。当然,医疗机构在诊室设计等医院建设环节,也要适当考虑暴力防范,让道路畅通,大家跑得出去。
周围人:一拥而上。
被攻击的当事人可以跑,但绝不能大家都跑掉。周围的医务人员应当迎上去,哪怕你不能与歹徒搏斗,至少也吸引下伤医者的注意力,为当事人脱险创造条件。当然,医院的安保力量必须有能力,也准备必要工具制服伤医人。
抄凳子:如果被歹徒堵住跑不掉,你身边的凳子是最好的防御工具。
正确的做法是拿起凳子,让凳子的四个腿朝向正前方,平常做的木质椅面正好护住胸前,还有一个椅背护住一边。这样,凳子腿让你和歹徒保持一定距离,歹徒用刀劈砍时,抬起凳子可以抵挡,歹徒拿刀刺扎时,我们的要害都被椅面护住了。当然,不要与歹徒纠缠。正确做法是拿凳子正面向歹徒冲去,歹徒必然后退,趁此时将凳子用力丢向歹徒怀里,在他做反应的时候,你就可以乘机跑掉。
裹白衣:如果连凳子都没有,就只有白大褂当我们的武器了。
据公安部门的同志讲,白大褂可以脱一只袖子,将其全部包裹在右前臂。这样至少我们可以用裹上白衣的部位侧面推挡一下利刃,再寻找机会摆脱。
本栏目特约主任编委孙东东
本期特约编委陈伟 樊荣
《中国医学论坛报》特别报道:防止暴力伤医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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