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大夫李建雪以“医疗事故罪”被起诉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巨大争议。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应该在什么情况下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追究谁的刑事责任?医院、医生、护士等的“刑责”如何界定?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国外的做法。
美国
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Marc Mitchell教授这样形容美国的医疗体制:美国在医疗领域没有“系统”——没有单一的出资人,没有单一的服务提供者,没有形成规模的政府系统,没有中央性的规划。
美国医院的历史、资金来源和组织制度一直对这种市场化进行着一种独特的对抗,社会性影响着医疗服务的全局。
不管医生和医院的关系如何,有一点很明确,那就是美国的医生是不卖药的。医生可以开处方,但病人去哪里买处方上的药是病人的自由。
美国的医疗犯罪是在职业犯罪中加以探讨的,这种研究将医生在职业中借助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均包括在内,例如医生对人的侵犯和对财产的侵犯。对于医生借助检查身体之机对病人实施手淫等性侵犯和医生实施非必要治疗同样研究。
在美国,医疗过失的情形通常包括:即使医生医疗技术高明或接受过良好的专业训练但在特定场合的疏忽;因未跟上医疗领域的先进水平或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导致事故。
美国的法律很完善也很严格,患方胜诉的几率不低。如果医方被证明有严重过失,罚金可高达数百万美元,甚至使得医院破产而关门大吉,过失医生则不再能行医。值得一提的是,相关的保险公司会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并有专门人员作专业鉴定。
即使是医生多为自由职业者,但美国对医生职业行为的监管是非常严厉的。一般监管职责是由州的卫生和医务管理部门来执行,监管范围包括医疗过失、违规开处方药、医疗欺诈、违规收费、虚假学历资历、无照行医、无过失保险行医、隐瞒过往医疗过失事件和犯罪行为、包庇和协助其他医生的违规行为等。在没有触犯刑法的情况下,对医生最严厉的惩罚就是吊销行医执照。
取消执照等于剥夺了医生谋生的手段,使他们投资的二十几年光阴和二、三十万学费付诸东流,也彻底毁了他们的个人名誉。所以一般情况下,医务管理部门在做出取消执照的决定时是十分慎重的。如果他们做出这样的决定,通常意味着这个医生在司法方面有更大的麻烦。
当然,如果患方去医院闹事,即便有理,也很可能会因为危害医疗或公共秩序而被拘,如果由于使用暴力而使他人受到伤害,严重的甚至会锒铛入狱。
日本
日本一直被视为世界医疗体制健全、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高、国民的医疗保障做得很好的国家。
日本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业务上过失致死致伤”,是指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因重大过失致人死亡的,也同样处罚。
近年来,日本接连发生多起触目惊心的医疗事故。日本《选择》月刊曾发出这样的惊呼——日本沦为“医疗事故天国”。医疗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也成为医疗事故在日本造成严重影响的证明。据统计,日本医疗事故的诉讼案件的数量在10年间呈现上升趋势。
日本医院为什么会频现医疗事故?有人指出,这与日本的医生培养制度密切相关。日本许多知名的大医院多隶属于某所大学,医生除担任临床治疗外,还担任教学和科研任务。医师的晋升更多地取决于科研上的成就和发表论文的多少,忽视门诊治疗和轻视对年轻医生的培养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另外,现代化手段有时也成为医疗事故的“帮凶”。日本几乎所有的大中型医院全采用了电脑系统开药,由于计算机本身错误或人为的输入错误常出现开错药的事,特别是那些名称相近的药物很容易出错。与经验丰富的主治医生相对饱和相比,日本各医院年轻医生和护士严重不足,护士的过度疲劳和看管的患者过多往往是导致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
相对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和仍在改进的各类社会保障,以及一系列措施,使日本医院往往不必在法庭上与患者及家属正面“对抗”;即使闹上法庭,半数以上的医疗诉讼案件最终都能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的方式结案。
第一是建立医患信任关系,提供优质服务。为了增加病人对医生的信任,日本1995年成立了医疗评估机构,监督医院向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对所有医院进行综合评分,评估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并在网上公布结果。
其次是从失败中汲取教训,减少事故发生。为了让人们在事故中总结经验,日本厚生劳动省建立了医疗事故数据库,成立了由医生、律师、民间组织代表参加的医疗事故信息研究会,研究如何预防事故、查明事故原因以及应对策略。日本政府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把医疗事故的个案变成全社会的财富,让人们以当事人的身份从中汲取教训,不要重犯别人的错误。
其三是利用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化解矛盾。院方通常为医生购买保险,许多小的纠纷或事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解决,不至于酿成大的纠纷。
最后是通过法律手段协调双方关系,做到发生医疗事故有章可循。按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向病人家属作出解释,属于院方的错误,医院要真诚道歉,并在经济上给予赔偿。如果有医患双方对责任承担存在争议,可诉诸法律,不过大部分医疗诉讼案都以和解方式解决,这反映出医疗诉讼案对原告造成的巨大心理和经济压力,种种原因使很多患者家属最终选择不追究医院和医生的法律责任,而是通过和解早早结束官司,拿走一笔数额可观的赔偿金了事。统计显示,日本医疗事故诉讼案的平均审理时间逐年缩短。1996年,平均每个案件的审理时间为37个月;而到2006年,平均审理时间已缩短为25.1个月,十年间几乎“快”了整整一年。而到了今年,则已“提速”为仅仅16个月了。
此外,日本政府也加紧建立相关制度,帮助医疗诉讼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原告患者和家属。日本厚生劳动省今年计划建立的一个新的补偿机制,对医疗事故中受害患者家属推行“无过失补偿制度”,即无论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受害患者家属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其额度将由第三方权衡决定。厚生劳动省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之后,由于需要患者自行举证,原告很难胜诉。
俄罗斯
俄罗斯多项法律都贯穿了一条铁定原则:公民健康第一。患者不论民族、性别、经济状况、文化背景,其保护自己健康的权益都被视作神圣不可侵犯,并在多部法律中都得到方方面面的全力保护。
据悉,患者或其家属能使用的法律武器包括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刑法、民事和刑事诉讼法、医学司法鉴定法等等。
不过,俄罗斯法律在大力维护患方权益的同时,对医方造成的医疗事故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俄罗斯的相关法典将医疗事故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医务人员“无意”造成的,往往由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较低和医疗机构设备条件有限引起,也有的与疾患本身的复杂性和不可预知性有关;第二类则是医务人员“有意”引起的,其中包括玩忽职守、粗心大意甚至蓄意犯法。法院对这两类事故的责任人处罚不一,患者得到的赔偿也有较大差别。
其他国家
德国、瑞典刑法典均无相关的医事犯罪的特别规定,而是规定在过失致人死亡或杀人罪中,西班牙、巴西、加拿大也采取同样办法。
医疗事故罪须知
刑法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最严厉的介入,其实体和程序上必须遵循比民事法、行政法更为严格的要求。刑事实体上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一律平等原则把犯罪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程序上要求非经人民法院正当程序认定任何主体不得认定公民有罪,证明有罪的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远超民事法的“优势证据”标准)。
具体到医疗事故罪,立法者也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更进一步把过失标准提高到“严重不负责任”,把犯罪后果限定在“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都限制了医疗事故罪的适用。因此,避免医疗事故罪适用的最好办法是规范行医,而不是把它从刑法中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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