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办发〔2023〕5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工作,根据国家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和国家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办发〔2023〕5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工作,根据国家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和国家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函》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脊柱集采”)结果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管理有关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品种范围。按照采购文件,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骨科脊柱类14个产品系统类别的医用耗材(参见采购文件)。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根据国家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公布的脊柱集采中选结果(附件1)和首年协议采购量,2023年4月24日起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zc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本次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价格和首年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开始网上采购、备货调价。
2023年4月30日起,全面执行脊柱集采中选结果及配套政策。本次脊柱集采采购周期为3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使用实际、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填报协议采购量。
三、配套措施
(一)规范产品挂网。按照联采办推送的脊柱类医用耗材采购清单,脊柱集采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价格挂网。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按不高于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
(二)执行带量采购结果。初次手术按产品系统采购,产品系统内各主要部件的组成数量及螺钉类型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翻修手术可按产品部件采购,如全套翻修则按产品系统采购。医疗机构在使用中选产品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产品系统,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记入协议采购量。其中,钉棒(板)系统未使用钉棒(板)部件的,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统内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不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本企业不具备的其他企业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钉棒(板)系统记入协议采购量。
(三)明确伴随服务收费。脊柱集采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中选价格挂网,明确中选部件伴随服务价格。伴随服务包括提供合规的“跟台”服务、协助组装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手术操作培训等,应严格限制非手术人员进入手术室。医疗机构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区分“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与企业进行结算。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时,原则上不得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非专用的动力工具、相关工具的清洗消毒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
(四)保证及时结算货款。医疗机构作为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结清时间不超过使用相关医用耗材的次月底,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医保经办机构按医保协议总额预算管理、费用给付等相关规定及时向医疗机构预付或结算费用。
(五)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脊柱集采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非中选产品,按现行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六)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对于本市CHS-DRG实际付费的医疗机构,不因集中带量采购费用下降而降低病组支付标准。对实行总额预付管理的医疗机构,不因集中带量采购费用下降而降低医疗机构指标额度。对于病组结余费用,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按规定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七)完善集中采购考核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原则,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网上采购、严格价格管理、完成协议用量等集中采购相关工作执行情况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总额预算BJ-GBI质量评价体系,与总额预算年终结算和次年预算额度挂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确保协议采购量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进一步降低医院采购成本和群众费用负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使用非中选产品时应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参考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部件挂网价格高线(附件2)与相关企业确定采购价格。如非中选脊柱产品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系统的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按实际使用部件折算成中选产品系统价格后,不得高于同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格。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对涉及临床使用耗材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临床引导,务求平稳有序。
(二)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本次集采中选产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具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覆盖机构多的具有中选产品经营范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开展本市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配送工作。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加强流通、使用环节监测工作,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三)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职责,细化具体措施,制定应急方案,做好患者引导和舆情应对,平稳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各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日常监测和督导,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使用、回款情况和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附件:
1.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部件挂网价格高线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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