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对患有重度抑郁症、有自杀或者危害他人的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侯某(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这也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北京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昨天,记者从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对患有重度抑郁症、有自杀或者危害他人的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侯某(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这也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北京首例强制医疗案件。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设立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明确把强制医疗纳入与追究刑事犯罪相同的司法诉讼程序。
去年11月24日,家住大兴区黄村镇一小区内的侯某将自家的衣服堆在客厅,浇上酒精后点燃进而引发火灾。经勘察,火灾共造成侯某家及多家邻居房屋受损,经济损失3000余元。
今年1月7日,大兴公安分局委托某鉴定中心医生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表示侯某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辨别能力削弱,控制能力丧失,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经审查,大兴区检察院认定侯某应当强制医疗,并启动此案的司法程序,依法向大兴法院提出检察意见,最终侯某是否会强制医疗,需大兴法院开庭审理后决定。
>>检察官说案
规范强制医疗切实保障人权
针对此案及今年1月1日实施新刑诉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大兴区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
据检察官介绍,新刑诉法实施前,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没有解释何为“必要时”,也没有“强制医疗”具体程序。
实践中还有一种“被精神病”的现象时有发生,触目惊心,个别地区、个别人强行收治患者,践踏法治、人权。新刑诉法对强制医疗进行了全面司法化修改,明确公安机关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写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在程序设计上把保障人权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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