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与理解在与患者交往时,避免用高人一等的态度对待患者,言语态度要真挚、和蔼。医护人员应尽量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当其要求无理或难以满足时,要平静地解释,避免哄骗,以免患者产生不信任感;但也不能过于迁就患者,处处服从,以免造成患者恃病无恐,为所欲为。
■链接
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行为的防范措施
医护人员的防范
尊重与理解在与患者交往时,避免用高人一等的态度对待患者,言语态度要真挚、和蔼。医护人员应尽量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当其要求无理或难以满足时,要平静地解释,避免哄骗,以免患者产生不信任感;但也不能过于迁就患者,处处服从,以免造成患者恃病无恐,为所欲为。不要对患者流露出恐惧或厌恶的表情,以防激惹患者。与有幻觉妄想的患者接触时,不要急于纠正或与其争辩,不可随便碰触患者身体,以防被误认为是有意的伤害行为。在有关系妄想的患者面前,切忌低声与他人耳语,以免引起猜疑。
密切观察患者的妄想通常是逐渐形成的,可有目的地与其交谈,了解妄想内容。但当患者不愿吐露时,不要坚持询问,可通过倾听患者的自言自语收集信息。对患者非言语流露的信息也须注意,如患者侧耳倾听时,往往说明其有幻听;当其呼吸急促、来回走动时,表明其情绪激动,可能有幻听支配下的意外事件发生。抑郁症患者情绪突然好转,或症状已改善的患者情绪突然低沉,往往提示有发生意外的可能,此时应给予有效的医疗处理。
对于攻击性暴力的处置与有暴力攻击倾向的患者单独接触时应能躲就躲,与对方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直接的目光对视;不要随便打断患者的谈话;及时发现患者愤怒的迹象,取走其携带的凶器等。面对攻击性暴力时一定不要慌张,尖声惊叫、奔跑都可能刺激患者;应站在患者侧面。对于声称实施暴力者,应以和蔼态度说服,可用温和、但坚定果断的语调询问,先稳定患者情绪,与此同时设法求援,切不可独自上前抢夺患者手中的物品。应采取分工合作的方法,由一人在前面吸引其注意力,另有他人从背后将其抱住;或以棉被等物将患者头部蒙住;或从对面向患者面部突然大量泼水,趁其受惊慌乱时将其制服。
创造安静的环境将烦躁患者安置在安静、宽敞、温湿度适宜的环境中,认真清除和严格管理生活环境内的各种危险物品。
家属的防范
对于受被害妄想、自罪妄想、幻听等精神症状支配而有自杀观念或行为的患者此类患者家属应配合医生积极给予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须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管,将各种危险物品清除,检查患者身体及周围环境中有无危险物品,看管好患者,避免发生意外。
表现为易激惹、常为一点小事而大发脾气甚至出现冲动伤人、毁物症状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这种患者家属应及时将其与其他人隔开,同时防止与其发生冲突。在患者情绪激动时要尽可能地转移其注意力,缓和周围的紧张气氛,然后尽快将患者送到医院,请医生进行及时而有效的处置。
对于不愿意暴露思维内容的患者这时家属可通过患者表情、情感流露、行为举止来判断病情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北京市精神卫生保健所曹欣冬)
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行为分析
方传荣2010年发表的一项研究分析了发生凶杀、伤害等攻击行为的117例精神分裂症患者资料,结果显示,在性别分布上男性患者显著多于女性(男性:女性约为7.4:1);在年龄方面,以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好发年龄即20~40岁之间的青壮年发病率为最高(86.7%);在有凶杀、伤害攻击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中,以偏执型为最多(97例,82.9%),其次为未分化型(15例,12.9%),其发病期在5年以下者占绝大多数(86.3%)。
根据以上研究结果,总结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凶杀、伤害等攻击行为有以下特点。
攻击为突发性 大多数患者在其发生攻击行为前会因受幻觉、妄想等的影响而产生不同程度的惊恐或紧张反应,此时患者在其妄想、幻觉与病理性体验的直接支配下出现短暂、突发、甚至使人难以理解的冲动行为,既无预谋又无计划,且均单独进行。
攻击行为具有公开性 患者发生攻击行为时,对其攻击的方式、场所及时间均无选择,即使有他人在场也照样进行攻击行为。
攻击多为暴力性 患者的攻击手段多较残忍,工具大多数是随手可得的,攻击的方法虽多种多样但均显笨拙,而其后果却非常严重,常造成对方死亡或受伤。
攻击对象的特点 攻击对象以患者亲人及熟人为多见,尤其是直系亲属及邻居受到攻击最多。
其他 患者发生攻击后多不离开现场,有的患者认为自己“有理”,并以荒谬的理由为自己辩解,多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具有暴力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相关因素分析
缪海燕等2007年发表的研究将99例精神分裂症患者按有无暴力行为进行分组,对其分别进行阳性与阴性症状评定量表(PANSS)分析测定。暴力组患者PANSS量表的阳性症状、激活性、偏执几个项目得分均显著高于无暴力组患者,说明阳性症状、激活性、偏执仍是引起暴力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中妄想对精神分裂症凶杀行为影响最大;而暴力组患者反应缺乏得分显著低于无暴力组,故可将这4个项目做为预测暴力行为是否发生的初步手段。
560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回顾性分析
魏晓云等2012年发表的回顾性分析,调查了560例重庆地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的一般人口学资料、案件资料、医学诊断及鉴定结论,结果显示男性患者占多数(378例,67.5%),平均年龄为(36.20±12.58)岁;女性患者占32.5%(182例),平均年龄为(35.07±13.23)岁。在560例患者中,以务农、无业人员所占比重较大,分别为务农者60.54%(339例)、无业人员29.11%(135例);婚姻状态仍以未婚为主(279例,49.82%);被鉴定者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精神分裂症患者所占比例最高,为33.75%(189例),其次为精神发育迟滞(130例,23.21%)、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33例,5.89%)、心境障碍(28例,5.00%);肇事、肇祸案件以性伤害或性犯罪案(169例,30.18%)、致人死亡案(100例,17.86%)、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案(96例,17.14%)、盗窃案(53例,9.46%)、抢劫案(35例,6.25%)、破坏公共或他人财产与危及公共安全案(34例,6.07%)为主。此研究表明,肇事、肇祸的精神疾病患者以精神分裂症为主,其中发生性伤害以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为主,其原因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
精神分裂症患者多有幻觉、妄想等症状 此类患者在发病期易受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直接支配,在病理动机的影响下出现肇事、肇祸行为,特别是因精神分裂症存在受威胁和过度被控制感的患者,其实施攻击行为的可能性增加了两倍;由于精神分裂症系高致残性疾病,即使处于慢性状态或缓解期的患者其精神活动整体性及协调性亦受损,患者人格结构不完整,使其辨认力或控制力减弱。
精神发育迟滞者智力低下 此类患者对犯罪行为的实质性辨认受损,对行为后果预见不足,控制能力也有不同程度地下降,常为满足原始的本能需要而出现肇事、肇祸行为。
对社区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综合性干预
在2007年发表的单怀海等人的研究中,对112例曾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社区综合性干预,将上述对象分别分入干预组(51例)和对照组(61例)。
具体的社区综合性干预方法包括:① 家庭教育,即由专业精神科医生、地段医院兼职精神科医生及经过培训的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人员,通过讲座和座谈会的形式对干预组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心理卫生知识及相关疾病知识的宣教;② 集体心理治疗,其主要内容包括预防疾病复发知识、社会活动和支持心理治疗等方法;③ 定期随访与监护,即监管医生每周1次上门随访,指导患者用药和特殊问题处理,解决患者及家属的心理问题;④ 药物治疗,即通过抗精神病药物进行治疗,两组患者的服药率均达100%。结果显示,干预组患者的社会功能残疾评定表(DAS)、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和PANSS评分显著下降,而对照组评分改变则不明显。此外,研究组中复发住院的患者仅为2例,而对照组则为18例(33.3%)。
该结果表明,社区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发生与多种因素相关,肇事、肇祸前往往有肇事、肇祸计划或先兆,如疾病复发、与家庭或同事产生矛盾、中断治疗、精神病后抑郁和失去监护等,该研究还表明精神病性发作和精神障碍可能是肇事、肇祸的基础。因此,减少社区精神病的复发、加强其治疗和康复管理是控制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发生的关键。
copyright©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镜像
京ICP证12039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198 京ICP备10215607号-1 (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