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残联等七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的通知》(民发〔202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启动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
近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残联等七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的通知》(民发〔202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启动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
根据《通知》,民政部等七部门将在全国选择15个地市级行政区域(包含副省级城市),在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通过试点,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打造成为助力经济转型升级的先导产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需求。
《通知》提出,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强服务网络建设、推进政产学研用模式创新、实现业态融合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等六方面的试点任务,要求试点地区选择一个或多个方面任务开展试点,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发展模式,为全国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通知》明确,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和措施保障,全力推进落实试点方案中的各项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省级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单位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加强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积极协调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完善和督促推动,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向全国推广试点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
2017年12月,民政部等六部门和单位遴选了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省秦皇岛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嘉兴市、江西省赣州市、山东省烟台市、山东省泰安市、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攀枝花市、甘肃省兰州新区等12个地区开展了第一批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
附
关于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的通知
民发〔20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精神,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联等7部门和单位决定在总结评估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首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现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 国 残 联
2020年12月17日
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围绕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强服务网络建设、推进政产学研用模式创新、实现业态融合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领域,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地区,在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
二、总体目标
通过试点,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打造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先导产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需求,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发展模式,为全国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三、试点要求
(一)试点地区。试点地区为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包含副省级城市)。
(二)试点数量。根据地方现有发展基础,兼顾东、中、西部实际情况,在全国选择15个地区开展试点。
(三)试点条件。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有强烈的试点意愿,在试点领域已出台或即将出台相关支持措施。试点领域工作基础较好,有明显亮点和优势。对已规划或已建成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地区,予以优先考虑。对已建立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或较完善配置服务网络的地区,予以优先考虑。已确定为第一批试点地区的,不得再继续申报。
(四)试点时限。试点工作自试点地区名单确定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期限2年。
四、试点任务
申报地区结合实际,可选择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任务开展试点,试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务中所列事项。
(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重点是搭建聚集发展平台,打造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或基地,科学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等;强化产业公共服务,建设面向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集群和中小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研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品牌建设和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等;创造良好发展环境,通过加强财政引导和强化金融服务等方式培育壮大产业发展资本市场,实施积极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政策等;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支持企业加快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科技成果,着眼全球配置优势资源,持续拓展国外市场份额等。通过试点,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领军企业,造就一批创新性强、成长性好的企业。
(二)加强服务网络建设。重点是发展配置服务机构,鼓励地方财政通过奖励引导等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吸引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等;提升配置服务能力,推动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适应消费需求升级,发展内容多样化、品质精细化的配置服务,支持现有服务网络规范化建设和能力提升等;创新配置服务模式,推进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3D打印等新技术在配置服务中的集成应用,搭建康复辅助器具产品服务信息平台等。通过试点,形成主体多元、覆盖面广、可及性高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网络。
(三)推进政产学研用模式创新。重点是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快构建有利于康复辅助器具科技产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等;建立资源互动共享机制,推动企业与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鼓励有关院校增设康复辅助器具相关专业,支持企业为科研机构和有关院校提供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岗位,统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创新资源,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和基础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促进创新主体高效对接,搭建面向康复辅助器具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的服务平台,组建政产学研用创新联盟,注重发挥用户需求在产品研发设计中的引导作用等;着力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多渠道增加投入,支持相关基础理论、基础工艺、基础材料、基础元器件、基础技术研发,积极探索高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应用等。通过试点,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突破一批前沿、关键和共性技术,促进新产品开发、旧产品升级,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品质产品。
(四)实现业态融合发展。重点是加强与养老服务业的融合,推进康复辅助器具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普及应用和老年人居住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推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室并提供基本的配置服务等;加强与助残扶残业的融合,推动康复辅助器具在残疾人服务、教育和就业机构中的集中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加强与医疗健康业的融合,推进骨科、眼科、耳科、康复科等医疗服务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紧密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等。通过试点,实现康复辅助器具在养老、助残、医疗、健康等领域的深度融合,发挥对其他行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重点是加强康复辅助器具质量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探索形成各司其职、统一协调的监管体制等;加快产品、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发挥标准导向作用,培育康复辅助器具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领域开展自愿性认证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康复辅助器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等。通过试点,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六)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重点是引导各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专业机构、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社区租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区租赁服务企业以及与社区租赁服务相关的清洗消毒、配置评估、物流递送等机构;支持社区租赁服务企业广泛开设服务网点,探索应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整合利用相关资源,建立统一的社区租赁服务信息平台;引导老年人、残疾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城乡社区服务机构积极创造条件,为相关企业开设租赁服务网点提供场地;制定社区租赁服务试点产品目录和价格指导目录,明确服务申请、配置评估、服务提供、清洁消毒、投诉维权等各个服务环节工作要求;督促社区租赁服务企业严守产品质量关,确保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用于租赁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支持将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纳入当地养老助残福利服务补贴范围。通过试点,指导试点地区率先建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的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体系,服务网络覆盖本地区50%左右社区,通过租赁服务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人数逐步增多,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率不断提高。
五、组织实施
综合创新试点工作分4个步骤实施,即试点申报、评审确定、组织试点、评估总结。
(一)试点申报。申报地区人民政府拟定试点方案并附相关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试点方案内容包括:本地区概况、试点任务和内容、工作基础、试点目标、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地区的试点方案进行初审,择优选择1-2个地区,并于2021年 2月 28日前将相关材料联合上报民政部。
(二)评审确定。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联根据相关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主要从试点方案的完整和规范程度、申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申报地区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相关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申报地区在试点领域出台或计划出台的支持政策情况、申报地区在试点领域的资金投入或计划投入情况、申报地区在试点领域的产业发展基础、申报地区计划达到的绩效目标及相关保障措施等7个方面对申报地区进行打分。根据打分结果并兼顾东、中、西部发展实际对申报地区进行综合研究,经向社会公示后确定试点地区名单。
(三)组织试点。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和措施保障,制定试点政策承诺清单,全力推进落实试点方案中的各项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省级民政、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帮助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完善和督促推动。
(四)评估总结。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及时掌握试点地区的试点工作进展,加强跟踪指导,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试点结束后,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残联对试点地区的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及时向全国推广。
关于印发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的通知
民发〔202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保局、银保监局、证监局、中医药局、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残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地区更好地开展试点工作,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医药局、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国残联等22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制定了《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统 计 局
医 保 局 银保监会 证 监 会
中医药局 药 监 局 知识产权局
中国残联
2020年12月28日
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
一、发展改革委
1.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
2.对试点地区申报的符合要求的社会福利领域相关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教育部
3.推动试点地区的院校将康复辅助器具相关知识纳入相关专业教学内容。
三、科技部
4.鼓励试点地区加大研发投入。支持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各类研发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承接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技项目,推动在试点地区实施实现产业化。
5.支持试点地区创建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鼓励行业权威机构、龙头企业在试点地区设立研发中心,支持试点地区积极申报国家、省级或市级科技创新基地。
6.鼓励试点地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7.支持试点地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生物医用材料、仿生学、机器人、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康复医学等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
8.支持试点地区面向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申报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五、民政部
9.鼓励地方对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六、司法部
10.对试点地区在康复辅助器具领域探索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七、财政部
11.落实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2.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本国康复辅助器具能够满足要求的,原则上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3.鼓励试点地区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逐步丰富工伤保险支付康复辅助器具的品种。
九、商务部
14.支持试点地区的企业开展境外并购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支持在试点地区举办康复辅助器具博览会、展览会。
十、卫生健康委
15.支持试点地区有关医疗机构加强康复医疗服务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紧密衔接。
十一、人民银行
16.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试点地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支持力度。支持试点地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十二、海关总署
17.优先支持试点地区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加强国际合作以及优势产品出口。
十三、税务总局
18.对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和机构,落实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市场监管总局
19.指导试点地区持续推进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信用监管,推进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0.对试点地区的相关单位和企业,支持参与康复辅助器具相关国家标准制定,鼓励并支持在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建,鼓励康复辅助器具认证制度开发,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五、统计局
21.支持和指导试点地区健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供需统计监测分析体系,建立以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服务机构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调查、行政记录和行业统计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机制。
十六、医保局
22.鼓励试点地区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程序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十七、银保监会
23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对试点地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给予支持。
24.鼓励试点地区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及产品应用的保险产品。
十八、证监会
25.支持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鼓励证券公司开发适合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金融产品。
十九、中医药局
26.鼓励试点地区研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疗效确切、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辅助器具。
二十、药监局
27.对试点地区符合《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和《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给予支持。
二十一、知识产权局
28.支持试点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业务指导力度。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企业给予相关费用减缴。对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企业给予优先审查支持。
二十二、中国残联
29.支持试点地区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专业人员培养,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和保障政策。
copyright©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镜像
京ICP证12039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198 京ICP备10215607号-1 (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