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药监局起草了《关于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于最近在其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重庆市药监局起草了《关于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于最近在其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稿对零售药店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明确的细则,分别从“不同经营品类的配备要求”和“不同区域的配备要求”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仅卖非处方药,配备普通药师即可
对于不同经营品类的药店,意见稿指出,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至少配备一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包括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下同)。
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质量负责人可为同一人)应当具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资格。
仅经营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熟悉有关药品经营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
专营中药饮片(不含配方)的药品零售企业(专柜),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非城区药店,无需执业药师
对于不同区域的药店,意见稿提出,城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一名在职在岗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企业负责人为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的,可兼本药店的处方审核岗位(连锁公司直营门店与连锁总部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除外)。
有中药饮片(经营药食同源,单味并独立预包装的中药饮片除外)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配备1名中药类执业药师或者具有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承担中药类执业药师职责。
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允许其聘用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有中药饮片(经营药食同源,单味并独立预包装的中药饮片除外)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配备1名具有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中药、中医学中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承担中药类执业药师职责。
承担执业药师(或中药类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师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参照执业药师管理办法执行。
而且,意见稿还强调,以上所称“城区”、“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由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并动态调整。确定或者动态调整的结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市药监局备案。
对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近三年一直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工作的从业药师,其从业药师资格可延长至2020年12月底。
3.卖中药饮片,需另增加经营面积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在区的城区药品经营场所面积(套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在县的城区药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区(县)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药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区(县)城区或者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确定参照本通知有关“城区”、“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的确定方式执行。
经营中药饮片的,需另外增加经营面积,且所增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药食同源,单味并独立预包装的中药饮片其销售不需新增面积,允许药店通过增加经营项目进行销售)。仅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专营中药饮片(不含配方)的药品零售企业(专柜),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面积不得超过药品经营面积的10%,非药品经营面积不得超过药品经营面积的30%。
因城乡规划调整,非城区纳入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变更或换证时需要达到新的面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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