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应认识到,以“注意义务”作为药物过敏的过错认定标准。我国侵权责任法原则上
王岳(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务人员应认识到,以“注意义务”作为药物过敏的过错认定标准。我国侵权责任法原则上采用客观标准判断行为人有无过失,这个“客观的行为标准”是法律拟定的“理性人”(reasonable man),也可能是“善良家父”(bonus pater familias)。越是专业领域,法律对当事人的注意标准就会越严格,直到“善良家父”的最高标准。医疗行业的人身损害实践往往被视为一种“专家责任”,即在专业群体最为熟知的领域发生的法律责任。因此,如何激发专业群体的自省、自律、自治就是立法和司法中必须考量的。纵观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每发生一起医疗诉讼,专家们对医务人员与患者间的注意义务就更加关切,在局部领域也会比以往更加小心谨慎。
对于药物过敏的过错认定,法官、鉴定人往往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①国家立法与国家、行业现有技术规范的要求,这是最低要求,例如说明书是否要求试敏,特别是对于有过敏史者;
②一些同行规范或操作习惯是否已被医务人员所了解,例如为降低风险,在说明书未作要求的情况下,进行药物原液试敏,这样的行为标准可补充法定标准作为判断过失的依据,使当事人和法官在同类案件中做出明确统一的判断;
③“理性人”(“善良家父”)判断标准为法官提供了最具弹性的判断尺度,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用“是否可预见+是否可预防”来实施“理性人”判断。对于药物过敏,法官首先会询问鉴定人,这种过敏是否以往发生过,并为医务人员所认知?若发生过,且被一般医务人员所认知,是否具有一种可操作的“预防避免措施”?若具有,法官往往会或多或少认定存在一定医疗过错,例如部分责任或轻微责任。英国法理学家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逻辑通常被称作“成本-效益分析”,并成为工商企业和政府机构在作出市场战略和政策抉择时惯用的逻辑。然而功利主义逻辑一旦遇到生命便会出现计算错误。医疗服务应克服功利主义的逻辑干扰,摆脱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功利主义思维惯性,坚持贯彻“以人为本”,将患者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摒弃“多麻烦”、“哪会那么巧”的错误思想……
微信调查结果
我们通过《中国医学论坛报》微信公众号针对此话题在读者中展开了调查,并征集了微信网友的观点。调查发布3天内共7075人阅读,2067人投票参与调查。
@涛声依旧:口服青霉素在临床治疗时原则上不需要做皮试。但用药前一定要详细询问患者的用药史,尤其是过敏史。我们基本上是对患者进行安全评估,然后划分为以下级别组:① 安全组,无过敏史,无过敏性疾病,有使用过青霉素药物史;可使用,无需皮试;② 谨慎用药组,未使用过青霉素类药物,既往患有过敏性疾病,如荨麻疹;可使用,建议皮试;③ 禁忌组,既往有青霉素类药物过敏史;坚决不可以使用。
@ZJY:青霉素连续注射用药期间换批号也须重新皮试,口服青霉素用什么做皮试?严格要求的话,口服青霉素出厂时应配套提供皮试用剂。
@身居药职:说明书已明确规定要做皮试,不做是不行的。我遇到过1例口服青霉素V钾片发生大疱性表皮松解症的病例,和烧伤差不多。
@医者仁心:皮试阴性也可能会发生慢反应,难道要每次用药都皮试吗?还是由国家卫生部门发一个统一指令吧。
@王哆啦:鉴于不同青霉素药物原料存在纯度差异,皮试还是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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