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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

医药代表备案制真的要来了?

作者:佚名 来源:医谷 日期:2017-03-21
导读

近日,据MRCLUB报道,在上海地区的医药代表目前收到了这样一条短信:

关键字: 医药代表备案制

近日,据MRCLUB报道,在上海地区的医药代表目前收到了这样一条短信:

十院精神文明办:根据十院党委的要求,将开展与十院合作供应商的各类工作人员及销售代表拍摄个人照片工作(以收到短信为准),拍摄人员拍摄时间为3月21日、23日(周二、周四)下午2点至4点半,请各位拍摄人员及时来拍照,地点定于医院2号楼1楼会议中心(卫生间旁边的房间),请根据指示牌前往拍摄地点,谢谢配合!联系人:×××,联系电话:189××××××××。

据传,上海的三甲医院或将陆陆续续装上人脸识别系统,难道该次十院的照片拍摄与此有关?医药代表备案制真的要来了?

据MRCLUB上海地区代表反馈,在上个月十院就对供应商代表进行了登记,包括所有和医院有效益关系的医药、药械代表,接着群发了上述短信。

此外,在去年年底央视新闻对上海、湖南6家暗访医院进行曝光后,十院随后召开了年度供应商廉政警示教育大会,与该院有采购供应关系的药品、试剂、设备、耗材、物资、信息等产品供应商代表480人参加了会议,会上院方领导重申了《严禁医药代表进入医院促销的管理制度》、《供应商接待管理制度》等制度,要求各供应商企业代表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会议宣讲→信息登记→照片采集→录入人脸识别系统,看起来似乎顺理成章,接下来就是如果系统监控到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院内,行为违反《严禁医药代表进入医院促销的管理制度》,可能就会给以惩戒。

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意见提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同时,上海食药监局日前同上海卫计委进行了一系列工作的商谈,其中,双方对药代管理的问题,两部门一致同意将共同合作,借力医药卫生行风建设促进会,做好对医药代表信息登记,实施信用管理,加强对医药代表的事中事后管理。

事实上,对医药代表实行备案,很多省份都有过类似的尝试。

在河北,河北食药监规定凡是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要与注册地在河北的企业发生药品销售业务往来,都必须先入驻由食药监主导建立的河北食品药品诚信网平台进行备案、审核、公示,据了解,该平台不仅能供河北省的经营企业或公众在线查询、核实供销双方的医药销售人员,还能共享药品购销检验报告。

在安徽,2007年发布的《关于对药品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和省局《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业务员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在网站公示药品销售人员的备案情况;

在山东:2008年5月10日起,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正式启用。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凡与药品营销人员进行药品购销业务时,均应通过该系统查询、核实营销人员的合法资格,严防购进假劣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不过,2016年1月11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取消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管理的公告》,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经研究决定取消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自公告之日起,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药品营销人员申报、变更、注销等备案申请,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停止使用。

在湖北,2016年5月13日发布了《关于实行药品批发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需要登记报告的人员为药品批发企业关键岗位的人员,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和销售人员。

有行业人士指出,建立登记备案制度,能够摸清楚目前医药代表的真实情况,与之前行业内鱼龙混杂的情况相区分,是对行业比较好的整顿和梳理,不过,在政府监管的同时,更需要行业能够更好地进行自律,实现自我管理,最终实现行业与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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