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试点开局良好,成效显着,为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积累了经验,充分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开展对谈判药品和其他同类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导和规范专利药、原研药、仿制药的采购使用。
5月20日,卫计委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并同时公布了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最终的谈判品种包括了慢性乙肝一线治疗药物替诺福韦酯(韦瑞德,GSK产品),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药物埃克替尼(凯美纳,浙江贝达药业产品)和吉非替尼(易瑞沙,阿斯利康产品)。在价格方面,替诺福韦酯、埃克替尼、吉非替尼3种谈判药品降价幅度分别为67%、54%、55%。
慢性乙肝治疗用药“替诺福韦酯”由英国葛兰素史克公司(GSK)生产,产品名为“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商品名为“韦瑞德”,包装规格为300mg×30片/瓶。谈判后月均药品费用从1500元降至490元,价格降幅为67%。
非小细胞肺癌治疗用药“吉非替尼”由英国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名为“吉非替尼片”,商品名为“易瑞沙”,包装规格为0.25g×10片/盒。易瑞沙为靶向抗癌药物,谈判后月均药品费用从15000元降至7000元,价格降幅为55%。
非小细胞肺癌治疗用药“埃克替尼”由浙江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名为“盐酸埃克替尼片”,商品名为“凯美纳”,包装规格为125mg×21片/盒。这一我国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分子靶向抗癌新药,谈判后月均药品费用从12000元降至5500元,降价幅度为54%。
根据此前公布的消息,国家药价谈判试点涉及3种疾病的5个药品,分别是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来那度胺(美国新基)、治疗乙肝的替诺福韦酯、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吉非替尼、厄洛替尼(罗氏)和埃克替尼。为何此次不见另外两种药品?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非小细胞肺癌治疗用药的国家谈判,一开始就制定了三选二的竞争规则,此次公布谈判结果的是价格更为优惠的两种药品,不过据一位接近国家医保谈判方面的人士透露,由于“价格谈不拢”,罗氏在最后关头从名单中退出,因此,罗氏的厄洛替尼并未出现在价格谈判名单中就不足为奇了,而多发性骨髓瘤治疗用药来那度胺的国家价格谈判仍在进行中。
此外,卫计委明确各地要在6月底前完成谈判药品集中挂网,在2016—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已经将谈判药品纳入当地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医保制度和支付方式;尚未确定的地区,要抓紧做好与相关医保政策衔接;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首先从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做起。
事实上,在国家层面医保谈判启动之前,一些省市的医保价格谈判就开始了“试水”阶段。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以来,江苏、浙江、湖南等省份就开始尝试省级的高价药物价格谈判。
2013年1月1日,江苏省的特药制度开始实施,医保部门与药品生产企业谈判议价,之后陆续将赫赛汀、格列卫、达希纳三种抗肿瘤治疗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据报道,截至2014年10月,全省共有约3900名大病患者得到了特药保障,成为该项政策的受益者。
2014年12月,浙江省人社保将31个高值药品纳入该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谈判范围,以解决参保人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的特殊用药问题,超过一半的为外资品牌,诺华、礼来、辉瑞、拜耳等均榜上有名;国内企业入围的则有百泰药业、兰生股份参股的中信国健、江苏奥赛康、正大天晴、江苏豪森药业等。2015年3月,经过浙江省内各区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和部分权威医疗机构推荐,两轮临床专家遴选,浙江省人社厅从31种治疗癌症等大病的高值药物中选取15种纳入大病医保支付范围,包括赫赛汀、格列卫、易瑞沙、美罗华、晴唯可等,以进口药为主,药价平均降低19.27%,直接降幅最大的达到54%。
2016年1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式对外发布,将尼洛替尼等16种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其中外资药品10个,占比62.5%,从治疗领域来看,白血病、肺癌用药占到了一半。用药范围主要以肿瘤为主,其他还包括高磷血症等其他重大疾病领域。
此外,北京、青岛、江西等地也开始陆续引入医保谈判机制——江西省人社厅官员曾表示,该省纳入医保范围的5种特殊药品,通过启动谈判机制,总价将降到1.59亿元,降价幅度约为14.5%,在获邀谈判的厂家中,有21家属于外资公司。
对于为什么要开展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能产生哪些社会效益?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谈判有关情况进一步做了说明。
为什么要开展国家药品价格谈判?
新医改以来,在构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缺乏市场竞争,价格偏高,建议在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采取统一谈判的方式,把价格降至合理区间,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因此,《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提出分类采购的新思路,要求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
去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计生等16个部委(局)建立起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了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工作。根据我国重大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治的用药需求,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专家充分论证,遴选价格高、疾病负担重、患者受益明显的治疗乙肝、肺癌、多发性骨髓瘤等专利药品作为谈判试点药品。制定谈判试点实施方案,按照“一药一策”的思路,注重发挥部门政策合力,研究细化每种药品的谈判流程和策略,建立健全谈判监督机制。
11月下旬,正式启动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谈判小组先后与乙肝、非小细胞肺癌专利药品相关企业进行多轮谈判,在谈判药品价格、直接挂网采购,完善医保支付范围管理办法、做好国家药品谈判试点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等方面达成共识。
谈判工作启动以来,各相关企业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促医改、惠民生,维护人民健康权益,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的重要意义表示理解和支持,以积极的合作态度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与谈判专家充分沟通交流,谈判气氛良好,最终形成共享多赢的谈判结果,谈判药品价格降幅均在50%以上,与周边国家(地区)趋同。
为确保谈判过程规范公正,监督小组全过程监督,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自律的原则,充分履行谈判监督职责,谈判全程进行录音录像。目前,经药品价格价格谈判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首批谈判结果向社会公布。
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的重要举措,是一项体现国家意志和决心的惠民工程,有利于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合理降低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价格,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提高药品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医改的认同感、获得感,对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引导我国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谈判试点开局良好,成效显着,为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积累了经验,充分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药品价格谈判结果能产生哪些社会效益?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坚持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谈判试点开局良好,成效显着,提高了乙肝、肺癌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使人民群众成为最大受益者。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谈判药品价格降幅明显。替诺福韦酯、埃克替尼、吉非替尼3种谈判药品降价幅度分别为67%、54%、55%。
二是谈判结果与医保相关政策接轨,患者个人用药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三是谈判药品适用范围广、临床效果好。替诺福韦酯对于慢性乙肝患者的治疗适应证广泛,对妊娠期妇女具有很好的安全性,且可用于各种耐药的慢性乙肝患者的治疗。埃克替尼和吉非替尼可使符合适应症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治疗的精准性提高、生存期延长。
四是有利于促进同类药品价格降到合理区间。
谈判药品采购、使用有哪些具体要求?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军队系统)采购使用。谈判价格是基于与现行医保政策相衔接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在2016—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各地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
谈判药品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集中挂网采购。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在6月底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挂网公布谈判结果,包括谈判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称、包装规格、生产企业、药品产地和谈判价格等信息。医疗机构结合实际诊疗需求,按照谈判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接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在网上直接采购。
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使用措施。
一是加强病人管理,建立患者筛选登记注册制度,规范临床路径,推动医疗机构临床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合理确定适应病症,实现精准医疗。
二是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谈判药品实行单独核算,统计用药数量和金额占比,以省(区、市)为单位定期报国家药管平台汇总。
三是开展对谈判药品和其他同类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导和规范专利药、原研药、仿制药的采购使用。
四是发挥行业学会优势,组织专家细化用药指南,促进合理用药。
五是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允许患者凭处方在社会药店购买药品。
谈判结果如何与医保政策衔接?
完善医保支付范围管理办法,要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统筹兼顾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医保筹资水平和企业合理要求,做好落实谈判结果与医保政策的衔接。
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涵盖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等多种保障形式。在国家谈判之前,全国有十几个省(区、市)已经将相关谈判药品先后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等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谈判药品合理降价,将使更多患者能够买得起、吃得上,同时也节约了医保费用。
因此,对于已经将谈判药品纳入当地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医保制度和支付方式;对于尚未确定相关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的地区,及时做好与相关医保政策的衔接,对谈判药品抓紧重点评审,尽快确定不同保障形式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对于确有困难的地区,也可从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起步。
如何确保国家谈判结果尽快落地?
为指导地方加快落实谈判结果,尽早让医改成效惠及广大患者和人民群众,近日,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要求: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合作,统筹做好谈判药品采购、使用、与医保政策衔接等工作,形成政策合力。
二是要加强监测评估,推进国家药管平台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三是加强综合监管,落实谈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严厉查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
四是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培训,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已经药品价格谈判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为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健全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对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谈判药品试点范围,有利于促进公立医院改革,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引导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实行集中挂网采购。各地要及时将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疗机构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数量,按谈判价格直接网上采购。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三、完善配送结算服务。谈判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医疗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促进“互联网+”和现代医药物流融合发展,鼓励生产企业改进结算方式和创新谈判药品配送服务,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保障药品供应及时。
四、开展临床综合评价。建立健全谈判药品临床用药综合评价标准和体系,促进合理用药。发挥各级医疗机构综合协同作用,运用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从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可负担性、依从性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和其他同类药品费用进行比较分析,指导和规范专利药、原研药、仿制药的采购使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推动医药协同。发挥药师在分级诊疗、处方审核和点评中的作用,科学细化用药指南,促进检验检测结果互认。
五、完善医保支付范围管理办法,做好国家药品谈判试点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将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品种进行重点评审,科学合理确定合规费用范围。对谈判药品可负担性进行科学测算和评估,相应完善医保支付标准的制订规则。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用药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六、加强综合监管。推进和巩固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严厉查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和行业不正之风。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加强总结评估和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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