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规范药师从业行为,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出台《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药师审核医师处方、指导合理用药、保管药品质量档案、维护远程监管系统、上报不良反应信息、开展职工业务培训等主要职责。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规范药师从业行为,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出台《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药师审核医师处方、指导合理用药、保管药品质量档案、维护远程监管系统、上报不良反应信息、开展职工业务培训等主要职责。
《办法》确定了药师注册或备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资格受限且法定受限期未届满的、不能提供体检合格证明的、违反药师在职在岗承诺的,均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从业。
对于药师的日常管理,《办法》规定,在营业时间内,药师必须在岗,并佩戴《从业人员上岗证》。药品零售企业应将药师的注册证、《苏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备案表》以及药师的上岗时间在药店店堂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药师注册或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随意变更注册(备案)单位。
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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