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卫生部30日说,韩国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确诊患者增至13人。(3)对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患者进行气管插管等有创操作时,应当戴医用防护口罩、医用乳胶手套、护目镜、穿隔离衣。
韩国MERS患者增至13人 大量医务人员被隔离
韩国卫生部30日说,韩国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确诊患者增至13人。在13名确诊病例中,陆续新增的患者似乎均通过首例确诊患者A某感染。A某11日出现症状,20日被确诊,其间肺炎等呼吸道症状严重,而这一时间段正是病毒传播力最强的时期。从分析资料来看,被二次传染的患者都在15日至17日与A某有过1至4个小时的接触。目前,由于大量医务人员正接受隔离观察,收治A某的医院已经暂时关闭。
MERS传染速度非同寻常
有专家表示,疫情短短10天内,从一个病例传给10多人,这个现象非常不寻常,是否意味着病毒加速突变,各国及世界卫生组织均应加速研究。另外韩国从第一个病例至今才约10天,就传给那么多人,凸显防疫有很大的漏洞。
医务人员有感染MERS-CoV的风险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出,在一些国家的医院内已经发生了传播,包括从病例传播到医护工作者。由于并不总是能够在疾病早期或未做检测时就发现MERS病例,因为疾病的症状和其他临床表现并不是特异的,因此,医务人员要确保在诊疗所有病人时始终采取标准防护措施。当诊疗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病人时,除标准防护措施外还应采取飞沫防护措施。诊疗疑似或确诊MERS病例时,应增加接触防护措施以及眼部保护措施。当进行可产生气溶胶的操作时,还需采取空气传播防护措施。
一、如何临床诊断中东呼吸综合征
(一)疑似病例。
患者符合临床表现和流行病学史,但尚无实验室确认依据。
1.临床表现:难以用其他病原感染解释的急性呼吸道感染:体温≥38°C、咳嗽,有胸部影像学改变等。
2.流行病学史:发病前14天内在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报告或流行地区旅游或居住;或与疑似/临床诊断/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史。
(二)临床诊断病例。
1.满足疑似病例标准,仅有实验室阳性筛查结果(如仅呈单靶标PCR或单份血清抗体阳性)的患者。
2.满足疑似病例标准,因仅有单份采集或处理不当的标本而导致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或无法判断结果的患者。
(三)确诊病例。
目前,具备下述4项之一者可确诊为中东呼吸综合征实验室确诊病例:
1.至少双靶标PCR检测阳性。
2.单个靶标PCR阳性产物,经基因测序确认。
3.从呼吸道标本中分离出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4.恢复期血清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较急性期血清抗体水平呈4倍以上升高。
(三)鉴别诊断
主要与流感病毒、SARS冠状病毒等其他病毒和细菌等所致的肺炎进行鉴别。
二、中东呼吸综合征诊断程序
(一)全国首例。我国境内发现首例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经所在省(区、市)的省级临床专家组初步判定后,由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
由省级疾控机构对疑似病例标本进行采集,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核酸检测和病毒分离。
获得病毒检测阳性结果后,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国家级诊疗专家组,根据该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和体征、辅助检查结果等,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诊疗方案进行诊断。
(二)各省份首例。各省份首例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由发生地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省级临床专家组结合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复核检测结果等,按照诊疗方案进行诊断,由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后续病例。各省份后续病例的诊断仍按上述程序进行,但实验室诊断依据可不需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复核检测结果。
三、中东呼吸综合征的治疗
基本原则
1.根据病情严重程度评估确定治疗场所:疑似和确诊病例应住院治疗;如果病情进展迅速,则应尽早入ICU治疗。同时,实施有效的隔离和防护措施,有条件者应收入负压隔离病房救治。
2.一般治疗与密切监测。
(1)卧床休息,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密切监测病情变化。
(2)定期复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及胸部影像。
(3)根据血氧饱和度的变化,及时给予有效氧疗措施,包括鼻导管、面罩给氧,必要时应进行无创或有创通气等措施。
3.抗病毒治疗:目前尚无明确有效的抗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药物。体外试验表明,干扰素-α具有一定抗病毒作用。
4.抗菌药物治疗:避免盲目或不恰当使用抗菌药物。仅在继发细菌感染时应用。
5.中医中药治疗:依据中医学“外感热病、风温肺热病”等病证辨证论治规律进行:
四、世界卫生组织对医务工作者的建议
感染防控措施对于预防卫生保健机构可能出现的MERS-CoV传播至关重要。向MERS疑似或者确诊病例提供医护服务的卫生保健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将病毒从感染病人传给其他病人、医务人员和探访者的危险。应当针对医务人员开展感染防控技能教育和培训并定期更新知识。
五、卫生计生委:医务人员的应对MERS防护指南
1.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根据其传播途径采取飞沫隔离、空气隔离和接触隔离。
2.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每次接触患者前后应当严格遵循《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及时正确进行手卫生。
4.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导致感染的危险性程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及污染物品时应当戴清洁手套,脱手套后洗手。
(2)可能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物质喷溅时,应当戴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穿隔离衣。
(3)对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患者进行气管插管等有创操作时,应当戴医用防护口罩、医用乳胶手套、护目镜、穿隔离衣。
(4)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隔离衣等防护用品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时应当及时更换。
(5)正确穿戴和脱摘防护用品,脱去手套或隔离衣后立即洗手或手消毒。
(6)处理所有锐器时应当防止被刺伤。
(7)每个患者用后医疗器械、器具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洁与消毒。
(综合最新MERS信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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