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变更登记、补办、校验、延续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调整和规范了深圳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条件、申报材料和办理期限等。
近日,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变更登记、补办、校验、延续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调整和规范了深圳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条件、申报材料和办理期限等。
据了解,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全国首部医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突破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主体资格登记,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筹建审批)等流程。此《办法》按照《医疗条例》的有关规定授权制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7类机构市里办理、5类机构区里办理
目前,我国的医疗机构共有十二大类、三十多小类,各类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该分别在哪办理?《办法》里的规定一目了然。
根据《办法》,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
(2)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3)急救中心;
(4)疗养院、护理院;
(5)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6)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诊所;
(7)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
换句话说,以上七类医疗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直接去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6-47号窗口办理。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1)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站);
(3)中医馆;
(4)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
(5)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以上五类医疗机构在各区(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办法》明确规定了市、区(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登记中的职责范围,厘清了我市市、区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的职责划分,引导医疗机构依法向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符合6个条件即可申办医疗机构
随着深圳医改的深入,我市出台了大量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仅制定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全面放开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取消社会力量办医在机构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和医保定点协议机构数量等设置规划方面的限制。《办法》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具体操作指引,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办事流程、减少申请材料,明确符合六个条件即可申办。
《办法》指出,申请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应符合六个条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按照规定须办理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是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得是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申请首次执业登记只需提交9份材料
按照《办法》,医疗机构申请首次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立批准文件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3)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明材料;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明材料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近3年的房屋建筑安全检测报告;
(5)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
(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7)医疗机构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
(8)医疗废物处理协议;
(9)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
除此之外,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按照规定须办理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申请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交药品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还应当提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
相比过去,《办法》充分依托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优化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并简化申请人应当递交的申请材料。如取消了医疗机构设置和公示审批环节,不需要申请人提交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凡可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共享到的政府其他部门印发的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等都无需提交。
许可证有效期按有无床位分为5年和15年
根据《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规定,“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目前,国内各省市做法各异,大都按照床位数的多少来设定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办法》根据医疗机构是否设床位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予以不同规定。把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定为5年;而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鉴于其一般情况下规模、投入较大,房屋租赁期较长,执业时间相对也较长,因此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定为15年。
另外,医疗机构要变更执业地址、类别、级别、诊疗科目、床位数量、服务对象等,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主体资格登记后15日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申请变更的名称或者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重新办理变更主体资格登记,并办理变更执业登记。
申请首次执业登记在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办理流程和时限均做了明确规定。按照《办法》,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医疗机构应当在4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医疗机构申请首次执业登记、变更执业登记、校验和延续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审查和医疗机构整改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0日。
copyright©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镜像
京ICP证12039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198 京ICP备10215607号-1 (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