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立法:案例

原告杨某诉称:2004年5月25日下午5:45,原告丈夫刘某因腹部不适,到被告医院就诊,告知医生患者跌跟头、脾肿大。医生起初检查不全面、诊断错误,耽搁了腹内大量出血的治疗时间,导致刘某手术后于次日凌晨4:35死亡。被告的医疗措施存在明显过错,与刘某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要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详细]

旧题未解 新题又至——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立法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废除了医疗纠纷案件案由、法律适用的“二元化”,但有关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关键程序,即鉴定体制“二元化”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而医学会可否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参与该项工作,是《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详细]

【观点】医疗事故鉴定之存与废

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沿用“医疗事故责任”这一概念,并将所有的因医疗行为所致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统称为“医疗损害责任”,从立法目的看,其意图是结束医疗损害责任分割的法制不统一现状,统一法律适用规则。有些专家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直接导致《条例》的废止,医疗事故鉴定将不复存...[详细]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简介

新《条例》共六章,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一章,删除了“医疗事故的赔偿”一章,将原“医疗事故鉴定”一章与“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一章合并为“医疗事故与技术鉴定”,将“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原《条例》共63条,新《条例》共77条,增加了31条,删除了17条,修改了30条。增加的31条中,21条是关...[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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