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百年不遇,对世界各国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应急能力、政府治理能力形成了巨大考验和检阅,在几个月以来我国控制疫情的战斗中,广大医护人员冲上一线,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也赢得了国家和社会的一系列尊重和礼遇。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一下,疫情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关爱医务人员政策文件一览。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百年不遇,对世界各国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应急能力、政府治理能力形成了巨大考验和检阅,在几个月以来我国控制疫情的战斗中,广大医护人员冲上一线,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也赢得了国家和社会的一系列尊重和礼遇。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一下,疫情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关爱医务人员政策文件一览。
1月23日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通知指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1月28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个人和集体即时性表彰的通知(国卫办人函〔2020〕78号)。通知指出,为凝聚力量、鼓舞士气、坚定信心,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关心爱护参加防控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时发掘先进事迹,做好宣传。
2月7日
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3号)。通知指出,要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保障:
一、生活保障。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展开慰问,定期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建立台账,积极协调解决,要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隔离场所,确保医务人员充分的睡眠和饮食。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用品要保证供给。
二、心理保障。将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作为重点心理干预人群,主动关心,通过不同形式进行谈心疏导,减少他们的心理焦虑,给予积极的精神关怀。
三、人文保障。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工作者同时到一线工作,特别是家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的医务人员,要尽可能使其兼顾家庭。
四、安全保障。做好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口罩等防护用品的配给。对有交通困难的医护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必要帮助。对发现有歧视孤立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五、其他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参与防治工作医务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落实加班费、误餐补助等福利措施。加大典型人物、事迹的发掘和宣传力度,及时表扬表彰,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增强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荣誉感。
2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通知指出,保护关爱医务人员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为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使他们更好地投入疫情防控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改善医务人员工作和休息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征用医院周边酒店作为医务人员休息场所,以满足一线医务人员单人单间休息条件,并对基本生活用品保证供应。
二、维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一)要合理安排医务人员作息时间。(二)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三)组织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健康体检,发现医务人员感染及时隔离,尽最大可能减少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与病人之间交叉感染。(四)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
三、落实医务人员待遇。(一)各地要按照人社部规〔2016〕4号和财社〔2020〕2号文件有关要求,统计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在次月垫付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据实结算。(二)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及时向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并指导有关单位搞好内部分配,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三)各地要落实好人社部函〔2020〕11号,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切实保障好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四、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根据国办发〔2015〕1号,出台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政策。
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对家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的医务人员要尽可能创造条件使其兼顾家庭。
六、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严格落实国卫医函〔2020〕43号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大警力投入,完善问责机制,对发现有歧视孤立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伤害医务人员的,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维护正常医疗卫生秩序。
七、弘扬职业精神做好先进表彰工作。
2月15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卫人函〔2020〕61号)。对国办发〔2020〕4号文件再次强调:一、落实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保障。二、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危机干预和疏导。三、做好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工作。各地要按照人社部规〔2016〕4号和财社〔2020〕2号有关要求,及时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四、及时开展医务人员工伤认定。五、落实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六、做好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测算。重点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并及时发放到位。七、开展典型宣传和及时奖励表彰工作。
2月18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烈士褒扬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函〔2020〕67号)。
2月23日
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通知指出,医务人员是战胜疫情的中坚力量,当前全国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医务人员工作任务重、感染风险高、工作压力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对他们的保护、关心、爱护,加强各方面支持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始终保持强大战斗力、昂扬斗志、旺盛精力,持续健康、心无旁骛投入战胜疫情斗争。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各地要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
二、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
三、实施职称评聘倾斜措施。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治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四、落实一线医务人员生活保障。加强生活服务和后勤保障,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基础性疾病药物、卫生用品以及干净、营养、便捷的就餐服务。征用医院周边有条件的宾馆、招待所等固定场所,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舒适的生活休息环境和与家人隔离的必要条件。采取专车接送解决定点医院一线医务人员通勤问题。
五、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全力救治受感染的医务人员。加强对疫情防护物资的统筹调配,医用防护用品要重点向疫情防控一线投放使用,特别是要全力保障定点救治医院和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点等一线医务人员防护物资需求,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
六、确保轮换休整到位。合理安排一线医务人员轮休,做好轮休医务人员隔离保障,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提前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后备力量储备,及时排查轮换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一线的医务人员。疫情结束后,及时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养,并适当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时间。
七、及时做好心理调适疏导。
八、切实落实有困难家庭的照顾帮扶。
九、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力量投入,完善问责机制,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对于伤害医务人员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十、开展烈士褒扬和先进表彰。依法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利用多种形式、渠道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医务人员及时奖励,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及时表彰。对于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月25日
关于评选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国卫人函〔2020〕72号)。通知指出,为全线鼓舞士气,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经报中央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参加疫情防控的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援鄂医疗队、方舱医院等。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参加疫情防控临床救治、卫生防疫、科研开发、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的全国卫生健康工作者。因参加疫情防控牺牲的人员可予追授。拟表彰先进集体100个、先进个人500名。采取等额推荐。
3月5日
关于表彰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国卫人发〔2020〕4号)。决定授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重症救治医疗队等113个集体“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丁新民等472位同志“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称号,追授徐辉等34位同志“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称号,获奖个人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3月12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通知指出,近日,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就疫情防控期间强化一线医务人员保护关心爱护措施提出明确要求,为广大一线医务人员全身心投入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注入了强大动力、给予了关怀激励。但一些地方在执行和落实中,存在对象不精准、执行不严格、工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护关心爱护措施向一线医务人员倾斜。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临时性工作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要及时发放,要向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救治重症患者的医务人员倾斜,不得按行政级别确定发放标准。
二、关于临时性工作补助的计算和发放。按照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天数,按其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含尸体解剖)的天数计算。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对在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发现确诊病例的当日计算工作天数。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一线医务人员执行二档标准。
三、关于及时发放卫生防疫津贴。卫生防疫津贴执行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人社部发〔2020〕13号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恢复至文件规定范围。
四、关于轮休、隔离不影响正常工资福利待遇。严格落实人社部发〔2020〕9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在轮休、隔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对待,原正常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含卫生防疫津贴)、绩效工资继续执行。不得将一线医务人员轮休、隔离天数计入本人带薪年休假假期,不得向轮休的一线医务人员安排工作任务。
五、关于做好饮食营养等保障。
六、关于压实贯彻落实责任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医疗卫生机构是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措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抓好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协调解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要严格进行登记、审核、报批,及时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发放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得扩大泛化一线医务人员范围,对有章不循、巧立名目、截留侵占、虚报冒领、违规发放、挤占挪用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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