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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务院发文:医疗机构注意,这件事要作为“大事”来抓

作者:佚名 来源:卫生子宁 日期:2020-03-27
导读

医疗机构注意,这件事要作为“大事”来抓,赶紧来看看吧!

关键字: 医疗机构

导 读:

《通知》提到,要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

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区分级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投入了大量医疗力量和医疗资源开展疫情防治工作,部分非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服务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恢复正常医疗服务不仅直接关系到患者基本就医权利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也关系到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

要将加快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作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大事要事来抓。

低风险地区尽快全面恢复医疗服务

《通知》在在前期分区分级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对恢复诊疗工作做了进一步详细划分。

根据本地区划分的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等级,差异化推进医疗服务恢复工作。

低风险地区尽快全面恢复医疗服务,门急诊、住院、手术、检验检查等工作要全面向患者提供,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暂停医疗服务。

中风险地区尽快稳妥有序恢复医疗服务,在采取必要防控措施的同时,逐步加大医疗服务保障力度。

高风险地区在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做好急重症患者和特殊群体医疗服务保障,根据疫情态势恢复医疗服务。

发挥互联网医疗优势

“互联网+医疗”在疫情期间为服务非新冠肺炎患者发挥了重要作用。《通知》要求利用“互联网+医疗健康”,大力推行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分时段就诊。

探索开展先线上后现场的两次预检分诊模式,合理分流患者,引导有序就医、分时段就医。

加强远程医疗服务,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辅助诊断,为异地患者在当地看病就医提供技术支持。

鼓励已注册审批的互联网医院开展线上慢性病复诊、诊疗咨询等服务,加强慢性病药品配送保障。

各地区医疗机构

要确保急诊急救全天候开

保障急重症患者和特殊群体就医需求。

各地区医疗机构要确保急诊急救全天候开放。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满足需长期用药(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血液透析等特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需定期放疗、化疗的血液、肿瘤等重大疾病患者,以及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精神类疾病等特殊群体的医疗服务需求。

基层可开具12周以内的

长期慢病处方

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可以按照规定开具12周以内的长期处方,由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发挥基层医疗机构作用

落实基层首诊

加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的协调配合,纵向调动医疗资源,发挥基层医疗机构作用,进一步落实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使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就近看病就医,减少跨区域异地流动就医。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有效落实。

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

给予专项补助

向医疗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要求应当与本地区风险等级保持一致,并积极为医疗机构解决在恢复医疗服务中面临的困难。

落实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用于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并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鼓励预拨一定比例的医保基金,减轻医疗机构经济运行压力。

无特殊原因不恢复正常医疗服务

将被批评追责

开展现场指导督查。将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纳入各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督查内容,进一步加大现场指导和督查力度。督促医疗机构尽快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满足群众迫切的医疗需求,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新问题新困难。

对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组织或支持不力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以及无特殊原因不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或恢复迟缓的医疗机构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责问责。

复诊后需注意8个方面

要注意的是,虽然很多医疗机构可以正常开展诊疗服务了,但在疫情期间,一些特殊情况还是要特殊处理,切不可疏忽大意。现汇总了以下8种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诊所等要千万提起注意:

如未收到正式当地官方通知,不可擅自复诊

虽然国家已发文鼓励中低风险地区有序恢复正常医疗服务,但各医疗机构仍需等待当地官方部门的通知,如果当地并未发布相关通知,切勿擅自复诊。

为求稳妥,诊所、门诊部、村卫生室等应向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复工申请,考核合格后方可开诊。

不得接诊3类患者

诊所、门诊部、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不得接诊以下患者:

1、不得接诊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2、不得接诊健康码为红、黄码的患者;

3、不得接诊有14天内境外或国内重点地区旅居史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对于此类患者要做好登记,及时报告有关健康部门,转至定点发热门诊医院就诊。

对患者实名登记

对疑似患者先测体温后接诊,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患者请配合进行实名登记;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不得接诊上述患者,应当主动上报并引导患者至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注意:

门诊登记薄信息一定要记录完整,体温、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这三项必填。

不能擅自输液

无论是平时还是特殊时期,开展输液服务都必须取得行政部门的许可。

诊所、村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医师应当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后方可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诊疗中应当严格对照“53种不需要输液”的疾病清单,在避免不必要人群聚集的同时,有效控制抗生素滥用。

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放置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上级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盛放医疗废物的包装物或容器应当有警示标识、中文标签。

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处理要更谨慎严格,以免造成病毒传播。

不要扎堆接诊

诊疗期间,维持患者就诊秩序,严格遵守“一医一患一室”要求,减少不必要的交叉感染风险,诊室及治疗室应当做到通风良好(门帘掀开或拆除、门窗通风、机械通风打开)。

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采取预约看诊。

诊所复诊需谨慎

相对于一般诊所, 诊所在复诊方面要更加谨慎,必须明确是否可以复诊,以及复诊之后的诊疗范围。

科设备在患者口内工作时,都会产生大量混合着患者唾液甚至血液的气溶胶。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是通过飞沫和接触传播的。在疫情流行期间,这种操作对医务人员与患者有很大风险。

因此,大部分 诊所目前都处于停诊状态,即使允许复诊,多地也要求原则上不开展牙周超声洁治(洗牙),牙齿种植植入手术和冠桥等牙体预备等操作时间较长、气溶胶产生较多的 择期手术和治疗。

做好防护、消毒等措施

室内:

每日定时做好消毒工作,加强物表消毒、诊疗环境通风,有条件的做好空气消毒。

接诊:

严格执行就诊患者管理,落实“一人一诊一室”。引导群众有序就诊,避免扎堆及患者二次集聚。

个人:

医生自己要做好防护,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穿工作服、戴工作帽,规范落实手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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