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下称“文件”)。此前备受人们关注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问题,国家终于给出指导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下称“文件”)。此前备受人们关注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问题,国家终于给出指导意见。
什么是“互联网+”医疗服务?
《文件》指出:“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将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体系统一管理。
重点:“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者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不涵盖健康咨询机构以及其他未取得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如何进行“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管理?
在价格管理方面,医保局主要从5个方面进行规范指导:
一是按照医疗机构经营性质进行分类管理。
《文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由医疗保障部门对项目收费标准的上限给予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医疗保障部门所公布价格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重点:公立医疗机构主要实行政府调节,非公立医疗机构则实行市场调节。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主要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重点: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需要医保局批准。
二是明确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文件》规定: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
2、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
3、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
4、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
5、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项目。
重点: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服务通过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功能与线下相同项目一致。
三是明确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
医保局明确规定了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各种情形:
1、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2、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
3、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重点:必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且具备医务人员资质、进行诊疗活动。
四是制定调整价格应保持线上线下合理比价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调整“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应保持线上线下同类服务合理比价:一是线上线下服务价格应与服务效用相匹配,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体现激励服务与防止滥用并重;二是线上线下服务价格应与经济性改善程度相匹配,使线上服务可以比传统就医方式更有利于节约患者的整体费用;三是线上线下服务价格应与必要成本的差异相匹配,体现医疗服务的共性成本和“互联网+”的额外成本。
重点: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调整“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应保持线上线下同类服务合理比价。
五是针对各类服务特点细化价格政策。
1、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重复收费;
2、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
3、公立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
医保支付政策还需具备相应资质
《文件》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价格失信、欺诈骗保等行为的,纳入协议违约范围,按规定进行处理。
重点:被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需要具备定点医疗机构资质。
copyright©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镜像
京ICP证12039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198 京ICP备10215607号-1 (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