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简称“指南”)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同时召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总体情况。
昨日(8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简称“指南”)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同时召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总体情况。
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就《办法》重点介绍了三方面的制度新规:
第一,在保健食品标签标注警示语。此次发布的《指南》,对企业标签标识内容进行规范指导,特别是对标注警示用语提出明确意见。一是设置警示区,提高关注度。《指南》提出,警示区必须设置在最小包装物的主要展示版面上。二是标注警示语,提高认知度。《指南》提出,在标签上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将保健食品与药物进行明确区分,提示消费者慎重选用。三是规定面积大小,提高辨识度。《指南》提出,警示区面积不少于其所在版面的20%。四是规定印刷字体,提高清晰度。《指南》提出,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让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看得更加清楚。
第二,规范保质期标注方式。此次发布的《指南》,对保质期的标注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一是统一标注形式。将保质期的标注统一按照食用截止日期来标注,就是按照“保质期至某年某月某日”的方式进行描述,与生产日期的标注形式相统一。二是标注位置醒目。要求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容器)上的明显位置清晰标注保质期和生产日期,如果日期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话,应当准确标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位置。三是色差对比鲜明。保质期标注应当与所在位置的背景颜色形成鲜明对比,让消费者容易识别。
第三,严格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管理。对保健食品原料安全和保健功能评价,是保健食品准入管理的主要内容。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保健食品实行备案和注册审批。对保健食品原料和保健功能实行目录管理,是实现备案和注册“双轨制”的重要基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上市产品质量,我们会同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总的考虑是,通过对“两个目录”的管理,为保健食品“管住、管活、管优”提供制度保障。
据介绍,《指南》的发布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让企业郑重声明,让公众明白消费,让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深入人心。遏制不法分子虚假夸大保健食品功效、虚假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保健食品标签带上警示语,是保健食品行业清理整顿行动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筑牢诚信自律意识,展现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有利于约束商家营销行为,诚信不欺、生财有道;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让消费选择更加理性。
《指南》还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保健食品要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小蓝帽)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注意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和禁忌。同时,要到正规的商场、超市、药店等经营单位购买保健食品,并索要发票或销售凭据。对所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有质疑,或遇到夸大保健食品功效、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应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治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需要企业自律、恪守底线,需要监管部门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以“钉钉子”的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
《指南》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指南》宣贯,引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标注,严管保健食品,严打虚假宣传,净化保健食品市场,为人民群众健康护航。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经与卫生健康委协商一致,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2019年8月2日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保健食品原料的信息列表,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以下简称保健功能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具有明确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的保健功能信息列表。
第四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应当以保障食品安全和促进公众健康为宗旨,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拟订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接收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第二章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
第七条 除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
(二)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
(三)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一)存在食用安全风险以及原料安全性不确切的;
(二)无法制定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不具备工业化大生产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食用,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法律法规要求等其他禁止纳入的情形。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审评机构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
第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和监督管理情况,选择具备能力的技术机构对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使用目录外原料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 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原料名称,必要时提供原料对应的拉丁学名、来源、使用部位以及规格等;
(二)用量范围及其对应的功效;
(三)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范围和相应的检测方法、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相关说明、注意事项等;
(四)人群食用不良反应情况;
(五)纳入目录的依据等其他相关材料。
建议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还需要提供调整理由、依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审评机构对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技术评价,结合批准注册保健食品中原料使用的情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将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技术评价结论,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技术评价结论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时公布纳入或者调整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进行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一)新的研究发现原料存在食用安全性问题;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原料存在食用安全风险或者问题;
(三)新的研究证实原料每日用量范围与对应功效需要调整的或者功效声称不够科学、严谨;
(四)其他需要再评价的情形。
第三章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
第十六条 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保健功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者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为目的;
(二)具有明确的健康消费需求,能够被正确理解和认知;
(三)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以及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
(四)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保健功能,符合传统中医养生保健理论;
(五)具有明确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健功能目录:
(一)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诊断作用;
(二)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
(三)可能误导消费者等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审评机构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第十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和监督管理情况,选择具备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保健功能相关研究。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第二十条 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健功能名称、解释、机理以及依据;
(二)保健功能研究报告,包括保健功能的人群健康需求分析,保健功能与机体健康效应的分析以及综述,保健功能试验的原理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其他相关科学研究资料;
(三)保健功能评价方法以及判定标准,对应的样品动物实验或者人体试食试验等功能检验报告;
(四)相同或者类似功能在国内外的研究应用情况;
(五)有关科学文献依据以及其他材料。
建议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还需要提供调整的理由、依据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评机构对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技术评价,综合作出技术评价结论,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一)对保健功能科学、合理、必要性充足,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适用、稳定、可操作的,作出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技术评价结论;
(二)对保健功能不科学、不合理、必要性不充足,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不适用、不稳定、没有可操作性的,作出不予纳入或者调整的技术评价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技术评价结论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时公布纳入或者调整的保健功能目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对保健功能目录中的保健功能进行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一)实际应用和新的科学共识发现保健功能评价方法与判定标准存在问题,需要重新进行评价和论证;
(二)列入保健功能目录中的保健功能缺乏实际健康消费需求;
(三)其他需要再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制定、新食品原料的审查等工作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
为指导保健食品警示用语标注,使消费者更易于区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保健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为指导保健食品警示用语标注,使消费者更易于区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一、警示用语
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保健食品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容器)外明显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日期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准确标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1.日期标注应当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易于识别,采用激光蚀刻方式进行标注的除外。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篡改。
2.多层包装的单件保健食品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的完成时间为生产日期。
3.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食品时,外包装上标注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日期。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号应当使用4位数字标注,月、日应当分别使用2位数字标注。
5.保质期的标注使用“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的方式描述。
三、投诉服务电话
保健食品标签标注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与“保健功能”的字体一致。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证在承诺的服务时段内接听、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并记录、保存相关服务信息至少2年。
四、消费提示
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保健食品消费提示参考模板详见附件。
附件
保健食品消费提示
1.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2.选购保健食品要认清、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
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依据其功能和适宜人群科学选用并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信息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
3.选购保健食品要到正规的商场、超市、药店等经营单位购买,并索要发票或销售凭据。
4.消费者如对所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有质疑,或发现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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