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无论是社区卫生服务站还是村卫生室,经常会遇到一些从其他医院带药回来的患者。
在基层,无论是社区卫生服务站还是村卫生室,经常会遇到一些从其他医院带药回来的患者。
有的是在大医院门诊开药回来为图方便想在家门口的医疗机构输液,有的是出院后又带几天的药物回来继续输液。
那么面对这些从医院带药回来的情况,我们基层医疗机构该怎么做呢?是碍于情面好心输液还是断然拒绝?下面这件案例可能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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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生为患者代输被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原告因患肺结核病到卫生防疫站就医,卫生防疫站医师为原告开具了医疗处方,因卫生防疫站预防科输液条件受限,无法为患者进行静脉输液,遂嘱咐原告到合法的医疗单位作静脉点滴。
原告遂自带药品到卫生服务站输液两次,原告病情未见好转。原告相继到人民医院、中心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继发型肺结核、药物性肝炎、过敏性皮炎。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带药品到被告社区卫生服务站输液,该服务站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妥善检查原告所带药品,并应及时向原告说明医疗风险,其未尽到该注意义务,与原告遭受人身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卫生服务站仅实施了参照卫生防疫站出具的药方为原告输液的医疗行为,过错程度较轻,该院认为该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
卫生防疫站医师开出的处方中利福霉素注射液说明书中对肝病或肝损坏者禁用,用药期间应检查肝功能,而防疫站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直接开了处方,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
2
药物来历不明不代为输液是共识
以前基层医疗机构只要患者带药来就帮忙输液,收取一点手续费。甚至有的连处方都没有,只是患者口头说一下怎么用,药品也没有正规发票,来历不明。
甚至有的药物患者在家放了很久,患者想什么时候来就什么时候来。这些都无疑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随着大家法律意识逐步健全,渐渐拒绝了这些手续不齐全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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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药物手续齐全能代输吗?
拒绝手续不齐全的外带药,但是对那些有正规处方、有购药发票的外带药物该如何处理呢?
尤其是到基层医疗机构来的都是左邻右舍、乡里乡亲,来这里就是图一个方便,这确实让基层医生难以拒绝。
通常我们认为,处方齐全、购药发票正规、药品来历可靠,基层医疗机构只是代为输液,不会有风险。但是到底该不该代为输液?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
从最后判决来看,该服务站之所以被判承担责任,不是因为处方和药物不正规的原因,而是因为患者带来的药物引起了药物性肝炎,服务站医生没有尽到对患者告知药物不良反应的责任。
这真是“不白之冤”啊,处方和药物都是患者自己带来,服务站医生并不知道该患者是否能使用该药物,而且常规思考既然上级医疗机构给患者开了药物,等于已经认为患者可以用此药物了。社区服务站只是代为输液而已,却被判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不禁让人觉得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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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于人情,不要再为你的好心买单
实际上这件事从道德人情看,我们都会认为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为了方便患者,患者既不是该服务站诊断,药物也不是他们开出的,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那么面对给患者代输这件事,基层医生到底该怎么做呢?笔者认为,基层医疗机构应该坚持不为外带药品输液的原则。
理论上任何药品都可能出现不良反应,这与药品质量和患者体质都有关系,假若患者在输液过程中出现急性不良反应,基层医疗机构还要抢救,无疑是自讨麻烦。
万一出现严重反应,患者第一反应都认为是基层医生操作不当。所以这种“好心事”建议不要做。
有些基层医生为了防范风险,患者如果第一天在上级医院已经输液一次后未出现不良反应,然后才给患者带来的同样药物代为输液,以为这就万无一失了。
但是从这个案例来看,显然也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假若该患者第一天在上级医院输液不良反应没有表现出来,第二天再次用药不良反应才暴露出来,患者会更加认为是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生操作出了问题,只会更加惹麻烦。
如案例中的患者因为利福平引起的肝损伤就是随着用药量和天数的增多逐渐加重的。
总之,以安全第一原则,笔者提醒大家,基层医生不能因为“好心”给自己带来风险;患者也不能怕麻烦图省事带药回来输液;应该坚持哪里开药就在哪里输液的安全原则,对人对己都更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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