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
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
修订草案再次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的罚款倍数予以提高,其中制售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提高罚款上限至300万元。
进一步落实“处罚到人”,草案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增加可以给予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同时,草案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针对药品价格虚高和供应短缺的现象,草案也增加了采取措施加强药价监管、保障药品供应的规定: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国家实行短缺药品预警和清单管理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短缺药品采取适当的生产、价格干预和组织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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