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又一重大打击。
聚焦两会
“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又一重大打击。”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内科主任葛均波说,“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事件频频发生,这些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事件的发生刺激着民众的神经,透支社会的善意。”他建议,全力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助力“好人法”落地实施。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于当年10月实施。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填补了见义勇为免责的法律空缺,被称为“好人法”。
“好人法”的实施,极大地保护善意救助者,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会风气。”葛均波委员说,然而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内容仍然不够全面,导致当代“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仍然屡见不鲜。
葛均波认为: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仍需完善
“好人法”对于人们见义勇为的勇气是一种鼓励,但它仍隐含一些问题,比如在法律中对见义勇为者保护条例较少,未能引起较大的社会重视;
条款经过一再修改后没有对被救助者构陷施救者作出惩罚,也没有对施救者证明清白作过多说明;
举证艰难,“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故意伤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这四种法律关系被混淆。要确定施救是否有过错,这需要举证后进行专业的评判。但考虑实际情况,救援多为突发,施救者想要维权面临着举证难的局面。这给施救者带来压力,无形阻止施救者试图救助的步伐。
因此,“好人法”显得理想化,其中隐含问题未能得到很好解决。
葛均波提议:为了提高救助免责影响力,可从以下几部分细化见义勇为法律条款及相关配套措施。
要增加救助免责内容占比,完善184条法规,必要时单独设立“好人法”,专法专用;
鼓励各地出台相应见义勇为免责法律,并大力宣传,提升法规影响力和民众知晓率。
“要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对见义勇为的不同情况作出有区别性说明,如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时与救助个人时,合理区分免责程度和奖励层次。”
针对见义勇为责任评定,提议好人无需自证清白,除非受助人拿出切实证据证明救助者亦为侵权者。
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名誉与物质奖励,提升民众见义勇为的荣誉感,在法制类媒体专设见义勇为通报专栏,作为官方通报平台定期对有影响力的见义勇为行为对外公示,避免以讹传讹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创建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舆论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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