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于2018年8月前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办法。最近,湖北省的《实施意见》公布了。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于2018年8月前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办法。最近,湖北省的《实施意见》公布了。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医院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每年底向上级党组织述职。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并向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底向党委会议述职。
执行33年的院长负责制被终止颠覆!
1982年,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规定:“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3年后,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关于卫生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要求各级卫生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以扩大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的自主权。自此,院长负责制存在了33年。
尽管新医改之后,国家并没有废除“院长负责制”,但由于这一制度使得院长权力过于集中,腐败现象频发,一些涉及公立医院改革的文件里,除了进一步要求落实院长负责制之外,更多强调的是要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院长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如今中央终于按照《党章》规定,明确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然而,对于公立医院里,到底的书记大还是院长大,一直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
尽管《意见》明确规定,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等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但是由于《意见》规定书记是党委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人,实际上是会议组织者,因此什么时间开会,谁该“参加”会,会议议题的确定,会议结论的做出甚至会议执行的力度等等,自然是书记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尽管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确指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但实际上Ta并不仅仅是普通的一员。
第一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湖北《实施意见》明确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医院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那么这个第一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才不辜负这样的权力呢?笔者认为这些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点:
1、严格执行议事决策规则、决策事项和范围。《意见》要求,健全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各自决策事项和范围,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如果会议违背议事决策规则、决策事项和范围,应当担责。
2、严格执行决策程序。《意见》指出,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除此而外,《意见》还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还要加强党务、院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如果违背这些决策程序,应当担责。
3、会议中不能搞一言堂。《准则》指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如果违背,应当担责。
4、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准则》指出,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的领导。落实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如果不执行这项原则,应当担责。
如今,党委书记被明确规定为医院的一把手,但如果不汲取“院长负责制” 的教训,不遵守党纪党规,肆意妄为,不明确责任、权力对等,也许比单纯的院长负责制更糟糕,因为不但遏制不住腐败还可能出现争权夺利、拉帮结派,影响决策效率等。但愿,笔者这些担忧是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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