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计委、海南省人社厅三部门,近日发出《关于完善城市和县级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省属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计委、海南省人社厅三部门,近日发出《关于完善城市和县级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省属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通知》明确,各市县可综合考虑当地医疗服务技术水平、政府投入情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做好不同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价格的衔接。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省属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要做好省内不同市县之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衔接工作。市、县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高于省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应按照规定报省价格、省卫生计生、省人社主管部门核准。
《通知》要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关注民生。对病程较长、住院费用较高、个人负担可能增加的特殊病种(如尿毒症、小儿脑瘫)项目,不列入调价范围,对单纯购药和开检查单的设立方便门诊诊查费项目。各级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跟踪评估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同时,要坚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财政、医保支付、医药控费等政策联动,形成政策合力。
《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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