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2017年中国经济宏观形势,有专家总结道,当前正处于经济回暖的末期。前两年由政府基建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带来的双向红利已走向尾声。若想维持较高的GDP增长目标,政府或施用副作用明显的宽松财政/货币政策,或者及时推行“强改革”手段,包括启动国有企业改革、增加国计民生的服务业,如医疗、教育、养老、通讯等,并加深市场化程度,通过有力改革提振市场信心,所以说2017年是改革的最好时机,这点在医疗领域体现的尤为明显。
针对2017年中国经济宏观形势,有专家总结道,当前正处于经济回暖的末期。前两年由政府基建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带来的双向红利已走向尾声。若想维持较高的GDP增长目标,政府或施用副作用明显的宽松财政/货币政策,或者及时推行“强改革”手段,包括启动国有企业改革、增加国计民生的服务业,如医疗、教育、养老、通讯等,并加深市场化程度,通过有力改革提振市场信心,所以说2017年是改革的最好时机,这点在医疗领域体现的尤为明显。
从年初至今,新的改革措施层出不穷、力度空前,不仅彰显政府深化医改的毅力和决心,更表明医疗行业将从2017年起发生巨变,旧有的、不合理的利益格局将重整洗牌,一切将焕发新的生机。
药械板块
药品流通(关键词:两票制、互联网售药、破除“以药养医”、取消药品加成)
2017年1月,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自2017年起,全国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200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所谓“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计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指出,“两票制”是药品领域一项重要改革举措,目的是减少药品流通环节,使中间加价透明化,进一步推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重点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要求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的优势和作用,方便群众用药。11月14日,CFDA公开征求《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强调了网上药店不能违规销售处方药、须配备执业医师等相关要求。
2017年4月,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强调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指出“2017年全国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9月30日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新药上市(关键词: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优化审批)
2017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为促进药品医疗器械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提供了政策支持。
《意见》提出鼓励医药创新的五大措施:改革临床试验管理,优化审评审批,加强创新权益保护,明确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提升技术支撑的能力。特别强调,对有些药品医疗器械实行优先审批、加快审批,以此降低研发成本,降低新药上市价格,更好实现药品的可及性。
据悉,2001年到2016年,发达国家批准上市的新药共计433种,在中国上市的只有100余种,仅占三分之一。为此,我国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工作于2015年启动,当时出台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
我国医疗机构总数超过1万家,但具有临床试验资质的机构不足千家,极大限制了医药创新步伐,《意见》提出将临床试验机构从资格认证改为备案制,减少中间环节,加速临床试验进程。
2017年10月23日,CFDA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取消GMP及GSP认证、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明确CRO法律责任等内容都作了详尽说明。
医保板块
医保目录(关键词:新增品种,关注儿童类与重大疾病用药)
2017年2月23日,人社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旨在解决四方面问题: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规范各省药品目录调整、完善药品目录使用管理和探索建立医保药品谈判准入机制。
新版目录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障范围,收录西药、中成药2535个药品,较2009年版目录新增339个,增幅约15%,但中药饮片部分未作调整,仍沿用2009年版药品目录的规定;其次关注和新增儿童药品、重大疾病用药,大力支持创新药及中药、民族药,该通知有利于减轻参保人员目录外药品费用负担,也将对临床用药技术进步产生推动作用。
今年7月,人社部发布医保谈判结果,将36种新增药品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大多为患者刚需且临床价值稿、价格高的专利药,并重点涵盖国产独家药品、国产创新药和中药,肿瘤药与心血管药。
医保控费(关键词:DRG付费、医保嫁接健康管理)
2017年6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司长陈金甫表示, 2017年起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国家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
多元复合支付方式还有“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不宜打包付费的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
2017年11月,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大看点是首次增加《健康管理与医保合作》的章节,提出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这对保险公司而言是重大利好,也是对管理医疗模式在中国积极探索的肯定,未来健康管理服务有望迎来大发展。
同时也明令禁止部分行为,如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并且不得以被保险人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
医疗机构板块
医疗服务模式(关键词:分级诊疗、医联体、互联网诊疗)
2017年1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旨在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十三五”期间指2016~2020年,医改工作的大框架是在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5项制度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同时,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包括:健全完善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评价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
2017年4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试点。《意见》指出,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综合医改试点省的每个城市以及分级诊疗试点城市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到2020年,全国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据悉,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205个地级以上城市(占地级以上城市总数的60.8%)开展医联体试点,逐步形成多种有效模式,试点工作成效初显。
2017年4月28日,国家卫计委颁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办法》首先对互联网诊疗做了定义,“利用互联网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意见稿》规定,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按照《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实施,签订远程医疗服务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慢性病签约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家庭医生,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签约的慢性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以上规定内容,对以往含糊不清的行为都给出明确界定和限制,互联网医疗服务准入将更加严格。
医疗服务类型(关键词:多元化办医)
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细则》亮点在于增加“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类别,并在医疗机构中增加“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类别。
《细则》还对医疗机构申请人条件予以放宽,删除原先“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加快社会办医,促使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多层次多样化服务包括,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打造医疗联合体;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在眼科、骨科、 、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
医疗服务人员(关键词:多点执业、自由执业)
2017年3月,卫计委公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办法》在总结梳理2014年颁布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基础上,通过建立区域注册制度、电子注册制度、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改进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流动和科学配置,满足大众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
实现执业医师或执业医师助理可以“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copyright©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镜像
京ICP证12039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198 京ICP备10215607号-1 (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