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国建立起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无法查明身份患者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制度实施以来,较好地发挥了“救急难”作用,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各个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编密织牢了医疗保障安全网。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结合近期我委对地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我委起草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13年我国建立起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无法查明身份患者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制度实施以来,较好地发挥了“救急难”作用,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各个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编密织牢了医疗保障安全网。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结合近期我委对地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我委起草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按时上报救助数据,并逐步实现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信息化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7〕1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及时掌握各地疾病应急救助信息,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救助基金使用范围
各地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病种及诊疗规范,开展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工作。救助对象应当符合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基本要求。救助病种及诊疗行为应当符合《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治疗措施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属于救助基金使用范围的,不能申请救助基金。
二、做好救助患者信息公示和档案管理
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通过张榜公布、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救助基金的有关信息,特别是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不能拨付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为救助患者建立专门档案,保存救助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资料,并将公示情况纳入档案,以备接受监督和审计。
三、加大救助制度的宣传培训力度
各地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宣传培训,省、地市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培训活动,覆盖到辖区内所有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提高院前急救、医院急诊科和重症医学科医务人员的知晓程度。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均应当申请救助基金,做到应救尽救。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基金等其他保障制度的培训,促进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掌握相关制度要求,做好制度之间的衔接。
四、做好救助数据管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551号)要求,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以来的数据信息,全部录入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对于2017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产生的、符合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信息,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汇总表》(见附件1、附件2),于12月10日前以邮件形式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局医疗与护理处 李鑫、王曼莉
联系电话:010-68791976、68792733
电子邮箱:yzygjyhc@nhfpc.gov.cn
附件:1.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
2.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汇总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2月1日
copyright©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镜像
京ICP证12039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198 京ICP备10215607号-1 (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