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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人文

2018年起 江苏将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现代快报 日期:2017-10-22
导读

10 月20 日,江苏省人社厅发布《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要求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自2018 年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关键字: 江苏 | | 城乡居民 | | 医保制度 | |

10 月20 日,江苏省人社厅发布《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要求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自2018 年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意见》明确各设区市要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目前实行"一制两档"缴费的地区要用2-3 年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筹资标准。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平均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进一步提高财政补助的同时,适度提高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积极探索建立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动态确定筹资标准,统一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重点落实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和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保资助,确保应保尽保。

同时,各设区市要按照整合后医疗保障待遇不降低的要求,做好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政策衔接,逐步统一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一筹资标准的设区市,要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项目和标准。实行"一制两档"缴费模式的设区市,要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依据不同缴费水平合理统一确定同一药品、项目不同个人支付比例,并力争2020 年前过渡到同一标准。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保障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医药费,以及一般诊疗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支出,并合理设置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等门诊保障政策。要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档次,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控制在85%、70%、60% 左右,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 倍。

积极推动将儿童先心病等22 类重大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急性心肌梗塞、Ⅰ型 、甲亢、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基金支付达到病种付费标准的70%。

此外,各设区市还要统一生育医疗待遇。城乡居民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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