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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人文

受贿五千,吊销行医资格,合不合法?

作者:文爽 来源:医师报 日期:2017-09-21
导读

9月15日,上海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将执行上海卫计委发布的《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医务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不等,将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关键字: 受贿 | | 行医资格 | |

9月15日,上海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将执行上海卫计委发布的《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医务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不等,将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规定》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而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低聘、缓聘、解职待聘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受贿

行政与刑事并罚

针对这个文件,医师报记者联系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余怀生律师从法律层面进行解读,余律师指出,从法律层面来讲,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除了会有行政处罚之外,还必然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从医药销购领域来讲,如果医疗行政机关发现了刑事线索,那么行政机关就会有一个移交的义务;从政策方面来讲,医疗购销一直是近几年来的政策热点话题,也是涉及到推进医改相关进度的重点因素,整治非法医药购销除了政策和法律支持外,还需从源头治理。

从源头治理

维护医生应有的尊严

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患办陈伟主任认为,医药卫生领域存在商业贿赂问题与目前药品器械等销售领域竞争激烈相关;此外,由于药品、器械的价格高于价值,也让商业贿赂有了存在的可能。想要从源头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机构或者完全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可以统一对同类药品或器械的使用进行规范化培训,会减少不良竞争,减少商业贿赂空间;其次,需要降低药品和器械的价格,减少商业贿赂的空间;再次,提高医务人员的待遇,让广大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体现自身价值;最后,在严格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达到防微杜渐的效果。

陈伟进一步强调,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也应顾及医生应有的尊严,从社会角度来看,国家在加强对医务人员管理的同时,也应当加大对医生的正面宣传,让患者了解医学的风险性,能够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风险;从医生角度分析,应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患者的尊重也是自身尊严的重要方面。通过用力、用心、用情来取得患者的尊重,实现自身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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