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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人文

国家卫计委:鼓励医院将 纳入绩效考核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卫计委 日期:2017-08-30
导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获取健康知识的需求日益增加,迫切要求通过提升 信息服务供给力度,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关键字: 卫计委 | | 医院 | | | |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获取健康知识的需求日益增加,迫切要求通过提升信息服务供给力度,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为进一步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促进 信息服务,规范相关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资源配置,加大 信息供给服务力度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 统筹规划。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落实《关于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指导意见》《“十三五”全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规划》等文件要求,负责整体规划本地 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结合本地 工作水平和居民 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 核心信息的发布制度和热点健康问题回应制度,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鼓励卫生计生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 工作,探索将 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的机制,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提升卫生计生人员开展 信息服务工作的水平。

引导本地区卫生计生相关机构在官方网站或信息平台开设 栏目,搭建健康传播平台。与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及各相关社会组织、媒体建立合作机制,依据各部门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 信息服务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健康相关虚假信息和隐患问题,净化 信息传播环境。

(二) 机构要大力提升信息服务能力。各地 专业机构要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开展 信息服务管理相关研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信息服务管理指南,针对 信息管理全过程开发信息生成、传播、评价工具,编写 信息服务管理教材,并组织培训。

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建立健全 信息服务专家库和资源库。组织卫生计生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针对本地区重点健康问题和出现的公共卫生事件,编写 核心信息,制作适合不同人群的健康传播材料,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

(三)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提供 信息服务。各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各自学科特点,开发 信息和材料,开展 讲座和咨询等活动,主动将 信息服务纳入诊疗和健康科普工作中。要加强对 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和统筹协调,利用本级机构各类宣传平台,做好权威、科学健康信息发布;鼓励本单位专业人员参与其所从事专业领域内的 信息服务工作。

基层医疗机构把 服务放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要位置,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经费足额落实,提高服务质量。要坚持绩效考核与 信息服务挂钩的原则,根据经费预算安排,结合 和健康咨询服务的提供情况、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等绩效考核情况,作为核定奖惩的依据。

各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要结合自身专业特长,积极参与和支持 工作,向公众传播科学、适用的健康知识,促进健康素养提高和疾病防治。

(四)行业学会协会要动员社会力量推进 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主管的行业学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 信息服务工作。立足协会工作领域,开发 材料;组织本学会、协会专家,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公众的 活动。结合协会特点,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 信息服务工作。

卫生计生系统报刊、期刊和网站要进一步加强 信息服务工作力度,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设健康科普专版专栏,加大 信息服务政策、重点工作报道力度。

二、规范工作行为,提升 信息服务管理水平

(一)遵守 信息服务原则。

各卫生计生机构和人员在提供 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科学性、准确性和适用性原则。要求信息内容正确,没有事实、表述和评判上的错误,有可靠的科学证据。属于个人或新颖的观点应当有同行专家或机构评议意见,或向公众说明是专家个人观点或新发现。针对公众关注或急需解决的热点、重点问题要及时进行解读或回应。信息的语言与文字要适合目标人群的文化水平与阅读能力。

(二)规范 信息服务各个环节。信息生成与传播过程包括需求评估、信息生成、预试验、风险评估、信息传播和效果评估等环节。在信息正式发布之前,应当对信息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发布信息后,不与法律法规、社会规范、伦理道德、权威信息冲突,不因信息表达不够科学准确或有歧义,引起社会混乱和公众恐慌或对公众造成健康伤害。 在健康信息传播过程中,要注明信息来源、出处,注明作者或审核者的身份,注明信息发布、修订的日期以及科学依据等。

(三)加大 信息化建设力度。各卫生计生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 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日常工作、信息服务、专家队伍、传播资料、工作档案、查询统计、综合评价等管理内容的系统整合,提升 信息服务水平。

三、加强信息监管,提升 虚假信息处置力度

(一)严抓卫生计生系统内监管。

建立健全卫生计生机构和人员健康信息服务监管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违反伦理道德开展健康传播活动的,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有关规定,或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主管的媒体、报刊、图书管理,完善健康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于以 信息服务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的,要及时将线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加强对非主管的媒体、报刊、图书健康信息服务监测,对发现的 信息服务问题,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相关线索。

(二)加强舆情收集与研判。

建立健全 信息舆情收集与研判工作机制,同时通过公共卫生12320热线、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接受专业人员和公众对健康相关虚假信息的举报,及时发现传播范围广、对公众健康危害大的虚假信息,组织专家研判,积极应对,尽量降低其对公众的健康危害。

建立健康信息监测结果通报机制,对于科学性强、传播效果好的健康信息,予以推广。对于出现问题较多的健康信息平台及时向监管部门、向社会通报,对于健康传播工作开展较好的信息平台予以表扬和经验推广。

建立 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做好系统内组织协调,部门间的多元联动,以及媒体合作,及时快速反应,开展信息发布,回应关切,澄清谣言,确保突发事件 工作科学、有力、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三)深化部门合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教育、交通、建设等部门合作,做好 信息服务工作;要加强与新闻宣传、互联网监管部门合作,共同制定加强互联网 信息工作管理的制度、规范和指南,建立日常沟通和协作处理工作机制。

积极配合新闻宣传和网络监管等部门打击健康相关谣言。对 信息服务提供者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向公众提供的信息不科学、不准确的,或利用 、健康科普名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强化组织领导,做好 信息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 信息服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 信息服务管理,纳入卫生计生重点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 信息服务管理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加强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

建立并完善 信息服务的管理流程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 信息生成、审核、传播、监管和应急处置机制,实现 信息生成与传播的全流程管理。引导卫生计生专业机构和人员,以及本系统外提供健康类信息服务的机构、组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生成、传播、转载、审核和监管 信息。

(二)增强能力建设。

通过培训、研讨和交流等活动,提升卫生计生机构和人员开展 信息服务的能力。加强 信息服务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基层计生专干在 信息服务中的作用。

提升与媒体的合作能力。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和新媒体的传播优势,开展 信息服务工作。建立多种形式的 信息服务媒体联盟,加强各类健康信息平台的沟通合作及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动员媒体围绕重点健康问题按照统一口径开展健康传播工作,形成合力和传播声势,达到 信息传播效果最大化。

(三)严格督导检查。建立完善 信息服务管理督导检查工作机制,注重对工作谋划、开展、推进和考评的全过程管理。特别是要完善考评机制,抓好对各项重点工作的督导检查,采取多种措施了解实情、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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