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潇湘晨报记者吴雯芳报道:近日,长沙市卫计委对湖南省交通医院因使用内科医生看精神科疾病,处予罚款人民币3500元和吊销精神科(限门诊)诊疗科目的处罚。
据潇湘晨报记者吴雯芳报道:近日,长沙市卫计委对湖南省交通医院因使用内科医生看精神科疾病,处予罚款人民币3500元和吊销精神科(限门诊)诊疗科目的处罚。
无独有偶,大约一个月以前,《重庆商报》披露了重庆市南岸区执法人员在对申某高诊所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时发现,申某的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但他却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为患者陈某、刘某芳等人开具的门诊处方笺329张,诊断病情均为内科范围的咳嗽或上呼吸感染。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申某诊所曾于2016年4月14日因超出登记范围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何维友开展诊疗活动,曾受过卫生计生部门的行政处罚。申某在一年内无视法律法规,多次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严重扰乱了辖区内的医疗秩序。为此,相关部门吊销了其《医师资格证》——其终身不能从事医疗活动,且其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被注销。
事实上,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类似的现象发生在医疗机构绝非仅仅是上述两个案例。由于医务人员紧张,特别是在一些基层医疗机构或民营医疗机构,常常存在着不同专业之间医务人员相互替代的情况。
比如,一些规模较小的医院,可能出现 科、眼科和耳鼻咽喉科合并成一个大“五官科”,正常上班时间还能从事各自的专业范围,但到值班、节假日等非正常上班时间,三个专业通常只有一名医生执业;
又如,亲朋好友来医院就诊或配药,为了图个方便,医生常常会不顾自己的执业范围,内科医生开妇科的专用药之类;
也有因为对专业范围的理解存在误区,如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儿童需要实施“包皮环切术”或“疝修补术”,应属于小儿外科还是外科的执业范围,医务人员没有统一意见。
可怕的是不少医务工作者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以为然,当遇到执法部门对这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为其喊冤叫屈、打抱不平。
那么是否执法部门适用的法律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28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无论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还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的依据都是“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那么什么叫“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呢?是否就是指使用了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呢?对此,《细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进一步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本专业以外”?最近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将医疗科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医生按一级诊疗科目进行专业执业注册,所以在同一一级科目中的二级科目之间执业不会被认定为“本专业以外”,而非注册的一级科目则属于“本专业以外”,也就是说,“外科”执业医师不能开展内科、妇科等专业的医疗活动,但在“外科”科目下的二级学科如“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骨科专业”等等均可以开展诊疗活动。但有例外,《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显然湖南省交通医院让内科专业的执业医师陈某和王某从事精神科诊疗活动是属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因为“精神科”是与“内科”并列的一级科目,而且是“两名”,所以,长沙市卫生计生委对该医院的处罚具有法律依据,唯一疑问的是,从法律条文理解似乎应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不是精神科诊疗科目。
这些事件的频发,说明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在医务人员及医院管理者的心目中还存在死角,尤其是管理者更加要为医务人员遵守法规提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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