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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人文

23年首次更新!卫计委发布最新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数字医疗网 日期:2017-07-25
导读

近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关键字: 医疗机构 | | 设置标准 |

近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 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 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 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级中医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四) 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医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与预防保健科;(二) 至少设有中药房、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三)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1名药剂士,1名中药剂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人员;(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组)。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四)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五)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六)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 科、眼科、皮肤科、针炙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四) 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五)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六) 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

(七)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医院

医院

二级 医院

一、 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疗椅20至59台,住院床位总数15至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 内科、 颌面外科和 修复科、 预防保健组、 急诊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 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 医院

一、 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疗椅60台以上,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 内科、 颌面外科、 修复科、 正畸科、 预防保健科、 急诊室;(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 人员: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5;

(三)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 临床营养师1人;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六)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四)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 医院)

肿瘤医院

二级肿瘤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9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急诊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6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三) 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占医师总数10%以上;(四) 至少配备1名营养士。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肿瘤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40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肿瘤妇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麻醉科、急诊室、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诊断)科、输血科、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三) 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医师总数的15%;(四) 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不少于护理人员总数的30%;(五) 至少有1名具有营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营养专业技术人员;(六)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 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 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儿童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至19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五官科、 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统计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9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房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儿童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耳鼻喉科、 科、眼科、皮肤科、传染科、麻醉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1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0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三) 至少有5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药剂等技术人员;(四)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无陪护病房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理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病医院

精神病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精神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级精神病医院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20至6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精神科病房(男、女病区分设)、预防保健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精神科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三) 至少有6名护士。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三)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四) 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精神病医院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7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内含急诊室、心理咨询室)、精神科男病区、精神科女病区、工娱疗室,预防保健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脑电图室,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五) 平均每床至少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三)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3平方米;(四)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精神病医院

一、 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含急诊、心理咨询),4个以上精神科病区,男女病区分开,心理测定室、精神医学鉴定室、工娱疗室、康复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超声波室、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和3个以上的研究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5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三)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护士;(四) 平均每床至少有0.35名护士。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5平方米;(四) 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传染病医院

二级传染病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50至3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84名卫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传染病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三级心血管病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心内科(并设重症监护室)、心外科(并设重症监护室)、麻醉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输血科、手术室、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1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四)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五) 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三级血液病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其中专科床位不少于120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血液内科含三级科室:血液一科(各类贫血)、血液二科(白血病及各类恶性血液疾患)、血液三科(出凝血疾病)、血液四科(骨髓移植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包括细胞形态室)、放射科、功能检查室、手术室、输血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三级皮肤病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皮肤内科、皮肤外科、真菌病科、康复理疗科、中西医结合科、性病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制剂室)、检验科(含真菌检验)、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治疗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康复医院

康复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功能测评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至少有2名康复医师和4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并有兼职或专职的心理学和社会工作者各1名),并且康复治疗人员数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数的三分之一;(二)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每床至少配备 0.25名护士;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主要建筑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有扶手或栏杆。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疗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两个疗区、至少设有传统康复医学室、体疗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室、超声波室、理疗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5名工作人员;

(二) 床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0.3名;

(三) 至少有12名护士;

(四) 至少有6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2名;(五) 各主要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三) 每床占地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

(四) 绿化面积不少于可绿化面积的80%。

五、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 科、信息资料科;(二) 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 人员:

(一) 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二) 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幼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 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二) 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二) 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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