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行业,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知情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类似的规定还可以见诸于多部医疗法律法规,足以说明向患者或家属进行病情、治疗措施、预后等的告知是至关重要,也是医务人员法定义务。
事实上,在医疗争议中,大约三分之二是因为医务人员告知不到位引起的。其中包含没有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患方进行告知,往往过多地使用医学术语,使患者听后似懂非懂。所以能否用通俗的话,使患者感到易懂,也考验着医生的技能和技巧。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名患者在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前经管医生、麻醉医生按规定向患者及家属进行了知情谈话。其中关于麻醉风险,医生说在麻醉过程中可能会发生“麻醉意外”,告知书上也白纸黑字赫然写明了可能发生“麻醉意外”。结果在实施全身麻醉时果真发生了“麻醉意外”,患者死亡。家属认为“麻醉意外”可能就是出现类似过敏反应一样的情况,医院说“麻醉意外”可以是过敏反应,也可能是下肢瘫痪甚至死亡。医患双方无法达到一致意见而诉诸于法律。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告知不明确、不清楚而向患者赔偿。
法院认为,医院方对于“麻醉意外”没有详细说明会出现怎样的后果,属于无效告知。
医疗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相似的现象,比如医生告诉一名前列腺癌的患者,为他进行“去势治疗”,结果当患者从麻醉状态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双侧睾丸都被割掉了,才知道“去势治疗”原来是这么一回事。他就认为医生没有明确告知,存在过错。
与法律界的朋友交流这些问题时,他们提醒说,对于告知是否清楚,判定患方是否听懂,最简单地做法就是,在大街上随机挑选10个人,问他们“麻醉意外”或“去势治疗”是怎么回事。如果大部分人回答得正确,说明告知能被法官认同;反之,如果大部分人说不知道,则属于无效告知,医院就得承担告知不到位的责任。
这就提醒医务人员,在与患者或家属谈话时,尽量避免用一些他们听不懂、不理解的医学术语,而应当将医学的术语转化为能够让患方明白的通俗易懂的语言。
一位自觉胃不适的患者,经胃镜检查发现有“胃粘膜糜烂”,于是找到医生要求开消炎药、胃药等。医生告诉他不需要消炎药时,患者说“胃都烂了,发炎了,还不用消炎药?”显然“糜烂”是一个医学术语,需要医生解释清楚来消除患者的过虑。医生跟他打了一个简单的比方,人们在炒菜时为了了解菜的咸度,常常用勺子取一点汤液尝一尝。由于汤液太烫结果把舌尖或嘴唇烫开了,这种情况就是舌尖或嘴唇出现了“糜烂”。那么有谁会因为这样的糜烂去医院用消炎药呢?二三天后就自愈了。胃内的“糜烂”也是这样,只有出现症状时,医生才根据不同的症状进行治疗。
同样对于一名年逾八旬的患者,需要手术治疗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要讲透彻。但患者或家属总认为平时没有什么大病,不太愿意接受医生所说的手术风险。此时,医生又该如何用“通俗易懂”的话来让患方理解呢?有经验的医生常常会用窗花纸来进行解释。一张长年贴在窗户上的窗花纸,因多年风吹雨打、日晒雨淋早已风化,看上去完整无缺,但是一碰它时便顿时成为一堆纸屑,散落一地。老年患者也一样,手术的创伤可能会引起全身重要脏器损伤,最终并不死于手术本身,而是因为其他重要脏器功能衰竭而治疗失败。
用这样通俗易懂的话语来代替医学术语,让患者及家属更加明白医生所要表达的意思,才是真正有效的知情告知。也只有这样的知情告知才能使医生或医院不至于卷入“无效告知”的尴尬境地,惹上医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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