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看一下有哪些标化。
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看一下有哪些标化。
第一个变化:《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这个变化是很正常,属于卫生部改名引起的。
第二个变化: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这个变化,是卫生与计生职能整合,根据《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市级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予以合并,组建成立市级、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很多地方妇幼保健院与计划生育指导所合并引起的变化。
第三个变化: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这个变化不寻常,是2016年以来卫计委印发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等,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五大中心的独立法人资格,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着力拓宽社会力量办医渠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这对医疗供给,以及对医院的影响必将是长期和深远的。
第四个变化:《实施细则》删除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
修改后,对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的条件,将重点围绕医疗质量和安全,注重审查申办者的办医条件和资质。对于促进医生自由执业,调动医师自主创业积极性鼓励创办诊所,以及促进民间投资、加快社会办医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更好的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医疗需求。
第五个变化:《实施细则》原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这个变化,前置条件有卫生主管部门同意,现在变成多部门审查同意,能否同意、标准如何值得观察,是否会变成审批更加复杂。
第六个变化:《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这一条的变化,随着医疗机构大数据的强化,使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动态化、高效能的管理体系,充分体现“放开搞活、管控有力、服务到位”的管理思想。
总之,《实施细则》的修改,充分体现了放开搞活,增加医疗服务供给的供给侧改革思想,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必将对现有的医疗机构产生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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