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5月12日消息,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符合试点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据财政部5月12日消息,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5月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之际,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宣布决定试点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以实现商业健康险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指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其中,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根据《通知》,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符合试点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财政部要求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国家决定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试点工作是为了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同时实现与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
伴随着医保基金即将出现赤字危机,我国健康服务业迎来快速发展。2013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
《若干意见》同时要求完善健康保险服务,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同时增加参保人数,使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大幅提高。为落实《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近年来,关于医保基金赤字的声音从未消失。根据2015年2月发布的《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报告2014》预测,2017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就将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现象,到2024年就将出现基金累计结余亏空7353亿元的严重赤字。发展与基本医保形成衔接机制的商业健康保险机制迫在眉睫。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四、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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