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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医学

青海省核定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人员总量

作者: 来源:青海省卫生厅 日期:2012-03-16
导读

近日,青海省核定下达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人员配备总量918名,平均每院增加65.6人。

关键字: 青海 | 改革试点 | 县级医院

  近日,青海省核定下达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人员配备总量918名,平均每院增加65.6人。

一是采用服务人口作为测算基数。针对省内各县级医院床位设置数量差异大、现有床位配置不合理等问题,结合省情,多方论证,认真分析比对采用服务人口数与床位数测算人员配备总量之间的合理性与实效性,以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各地区常住人口为服务人口作为测算基数,一个县有两所以上县级医院的,以县为单位测算人员配备总量。

二是分两大类区制定测算系数。将西宁市、海东地区和六个自治州划定为两大类,分别制定人员配备系数。西宁市和海东地区每千人按1.62人配备;六个自治州每千人按1.72人配备。按照测算,试点医院所在13个县的县级医院人员配备总量较原有编制会有较大增长,同时,目前临时聘用的大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纳入核定的人员配备总量内。

三是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政策。改革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参照《青海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执行。对于实有人员多于核定人员配备总量的县医院,在“十二五”期间逐步消化并与核定的总量达到基本平衡;分两年为县级医院各招录2名医药卫生类本科毕业生。人员配备总量中,专业技术人员与后勤(工勤)人员的比例为9:1,专业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和同岗同酬。

四是对人员总量配备作出具体要求。核定的人员配备总量计入各试点县事业编制总量内,实行专项管理,不与其他事业编制混用。人员配备总量主要作为试点县对试点医院人员进行规模控制和核算拨付经费的依据,各地原核定的试点医院事业编制一律核销。同时要求试点地区严格执行核定的试点医院人员配备总量,不得自行增加配备数量,配备总量内出现空缺时,由州地市统一组织实施人员招聘和补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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