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卫生部关于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于今年6月组织起草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于卫生部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卫生部关于<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于今年6月组织起草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于卫生部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摘登及意见征集方法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每5万人口一辆救护车配备院前医疗急救车辆。
• 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 ”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并合格后方可执业。
•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 急救中心(站)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意见征集邮箱为wsbzfsfgc@126.com,或写信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邮政编码为100044)。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17日。
copyright©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镜像
京ICP证12039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198 京ICP备10215607号-1 (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