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一系列恶性伤医事件频繁发生,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针对屡禁不绝的“医闹”之患,如何能用好法律武器,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长期以来,一系列恶性伤医事件频繁发生,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针对屡禁不绝的“医闹”之患,如何能用好法律武器,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10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还针对与医患纠纷有关的一些问题,增加了以下几部分规定:一是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二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医疗质量负责。三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场所秩序。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就立法,严惩对护士、医生和救护部门工作人员实施暴力的行为,那些袭击护士、医生和急救部门人员的人将最多面临14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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