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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医学

北京:救护车配担架员拟入法

作者:李洁 来源:法制晚报 日期:2016-05-26
导读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召开第27次会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在本次会议上将进行第四次审议。 为此,草案修改三稿中明确提出,市政府应当对全市的急救站点实施统一规划布局。

救护车配担架员有望入法。今后,救护车不配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将面临五千元罚款。今天上午进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四审”程序的“院前急救服务条例”明确规定,每辆院前救护车“标配”四人。其中,包括按需配备的护士、医疗救护员或担架员等急救人员2名。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召开第27次会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在本次会议上将进行第四次审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无论是从法理、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还是世界各国的实践层面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定性都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而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政府还存在管理、监督和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政府举办的120系统管理机制缺乏活力,服务能力还难以充分满足群众需求。

因此,本次立法主要着眼于保障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明确政府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责任和120体系的主体地位,同时严格规范120和999的服务行为。

关键词

政府责任

院前急救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草案修改三稿中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市政府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

草案修改三稿中规定,市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市、区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120”为本市院前急救专用号码

草案修改三稿中明确提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专用呼叫号码为“120”。“120”呼叫号码应当专门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非医疗急救需求拨打“120”呼叫号码,不得恶意拨打、占用“120”呼叫号码和线路。

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叫号码为“999”。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系统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草案修改三稿中提出,市、区卫计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执行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并将服务规范和标准向社会公开。

单位和个人发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调度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与此同时,草案修改三稿对违反服务规范的行为赋予卫计部门相应的处罚权。并明确了对监管失职行为的处罚。规定,对市、区政府及卫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的,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关键词

站点布局

全市急救点

据测算,全市要达到平均急救反应时间15分钟内,共需建立266个急救站点,目前120和999两个体系的急救站点总数已达305个,但由于分布不合理,反应时间还达不到15分钟的水平。法制委员会表示,两个体系分别设站,缺乏统筹协调, 造成全市急救站点布局不均衡,城区重复多、郊区空白多。

为此,草案修改三稿中明确提出,市政府应当对全市的急救站点实施统一规划布局。市卫计、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编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急救站点布局,并向社会公布。设置急救站点应当符合规划,现有站点不符合规划的,由卫计部门组织调整。

考虑到目前全市的急救站点在房屋、车辆、设施设备等方面条件不一,且条件差者居多。草案修改三稿中明确,急救站点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由是卫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关键词

服务标准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标准将公开

法制委员会坦言,从服务现状看,本市现有的规范和标准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实践中还存在转运患者不规范、人员车辆配备不规范、收费不规范等问题。为了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进行监督,草案修改三稿中规定,市卫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与此同时,草案修改三稿还提出,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卫计、人保部门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并规定,市卫计部门应当确定本市救护车配备数量,报市政府批准; 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救护车配担架员入法

去年年底,“南航乘客病痛发作,因急救人员没带担架,病人被要求自己爬上救护车”的事件引发关注,救护车有没有搬抬病人的义务也成为社会焦点话题。今天亮相的草案修改三稿从立法角度明确了搬抬服务的责任主体。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

同时,此次草案修改三稿中还首次明确了救护车上急救人员的配备要求。规定,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1名、驾驶员一名,并根据需要配备护士、医疗救护员或担架员等急救人员2名。此外,上述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对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的,草案修改三稿明确规定,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急危重患者转运拟提供市场化服务

草案修改三稿中明确将“急、危、重患者”作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对象。规定,对急、危、重患者,按照就近原则迅速派出院前救护车;对于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针对“急、危、重”患者的具体标准,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考虑到日常生活中,一部分非急、危、重患者因行动不便、下楼难等原因,往往采取叫急救车去医院的方式,草案修改三稿提出, 非急、危、重患者转运,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专门的服务机制,并同步探索社会力量提供市场化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

急救车“舍近求远”

2015年底,媒体报道南航乘客张先生在乘机时突发急病,被999急救车“舍近求远”绕过三甲医院送往位于清河的999急诊抢救中心,延误其救治。

针对这一备受诟病的做法,此次草案修改三稿中明确了患者的转运原则,即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在不影响救治的情况下,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草案修改三稿同时强调,不得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违反转运原则。并授权市卫计部门制定患者转运的具体办法。

对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草案修改三稿中提出,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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