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莫大于心死

——死亡标准判定和器官捐赠

  导语: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计,我国每年约有30万器官移植等待者,但仅有1万人能够获得合适的器官供体,接受手术。今年2月,原国家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共同部署,2013年内,所有省份都应开展心脏死亡后的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 DCD)工作,并要求全国165家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都要建立器官获取组织,使用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公平、公正地分配、使用捐献器官。

死亡的心脏呼吸概念


     传统的死亡概念是心脏呼吸概念。原始人通过日常的观察和狩猎活动,就已形成了死亡是心脏停止跳动的模糊概念。石器时代用弓箭刺中公牛心脏的洞穴壁画,说明了这一点。把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作为死亡的定义和标准,沿袭了数千年之久,直至今日。1951年,美国布莱克(Black)法律词典定义死亡为“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博的停止。”我国出版的《辞海》也把心跳、呼吸的停止作为死亡的重要标准。这是认为心脏是机体生命中枢的逻辑结论。医学上实用的传统死亡标准是心搏、呼吸、血压的停止或消失,接着是体温下降。前三者最为重要,宣布死亡很少有拖延到体温下降以后的。但即使血压、脉搏和呼吸消失,若心脏功能的电证据还存在,通常并不宣布死亡。 [详细]


死亡的脑死定义


     在这种情况下,医学界人士纷纷探索新的死亡定义和标准。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发表报告,把死亡定义为不可逆的昏迷或“脑死”,并提出了4条标准:①没有感受性和反应性;②没有运动和呼吸;③没有反射;④脑电图平直。要求对以上4条的测试在24小时内反复多次结果无变化。但有两个例外: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物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的病例。1968年,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规定死亡标准为: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完全没有反射和肌肉张力;停止自发呼吸;动脉压陡降和脑电图平直。这个标准与哈佛委员会的标准基本一致。 [详细]

 

“范式”的转换


     在医学界和医学哲学界,同意哈佛委员会意见的人似乎占多数。因此可以说在死亡问题上,发生了一次“范式”转换。哈佛委员会的脑死定义和所开列的四条是测定一个人是否已死亡的操作标准。但当把任何适合这些标准的人宣布为死人时,实际上就意味着提出一个新的死亡概念:从传统的心脏呼吸概念过渡到中枢神经系统概念。 [详细]


移植器官的来源


供不应求

     新技术发明一旦公布于众,就会产生使用它的压力。器官移植由于最近10年来进展迅速,又由于这种技术在大众媒介迅速作了报道,因而使用它的压力也就更大。但是可供移植的器官来源问题没有解决,结果造成了严重的“供不应求”的现象。 [详细]

活体器官和尸体器官

     除血液、骨髓、肾可取自活的供体外,其余可供移植的器官只能取自尸体,否则等于用一个人的生命换取另一个人的生命。在现代社会中,这在伦理学上是不可接受的。但肾与血液、骨髓又有不同,后者取出后可通过自然过程补充,而肾不能。在肾移植初期,还没有研制出有效的免疫抑制药物,因而想利用活的亲属肾来改善移植后的存活率。这样就提出了肾移植物有的与活的供体有关的伦理学问题。 [详细]


移植器官的收集


自愿捐献

      自愿捐献强调鼓励自愿和知情同意是支配收集器官的基本道德准则。这些原则在1968年由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督察会议起草的统一组织捐献法中。该法的基本条款是:①任何超过18岁的个人可以捐献他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教学、研究、治疗或移植的目的 ;②如果个人在死前未做此捐献表示,他的近亲可以如此做,除非已知死者反对;③如果个人已做出这种捐献表示,不能被亲属取消。 [详细] 

 

商业化

      另一种政策是将器官收集商业化,建立器官市场。在一个高度发达的商品社会中,凡是奇缺稀有的东西,非常容易用商业化来解决供求上的不平衡,即使是人本器官那样神圣的东西。自愿捐献造成的器官供求不平衡,可以通过建立尸体器官市场来解决吗? [详细]

推定同意

      第三种政策是推定同意,即由政府授权给医生,允许他从尸体身上收集所需的组织和器官。推定同意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给予医生以全权来摘除有用的组织或器官,不考虑死者或亲属的愿望。另一种是法律推定,不存在来自死者或家庭成员的反对时,方可进行器官的收集。后一形式的推定同意把拒绝器官捐献的责任加于反对者的身上,而与自愿捐献制度下把接受器官捐卖的责任加于同意者身上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法律要求所有医院利用所有合适的尸体器官,除非一个人①已把他的或她的名字列入中央计算机登记册上表示反对移植;或②家庭携带一帮张卡片,以表示他或她不愿意成为一个供体;或③家庭成员反对捐献,那么我们就会有一项既能缩小供求之间的差距、又能保证每个公民的自主性和自由选择的政策。但是推定同意政策的实践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详细]

 


病人的选择


     病人的选择就是决定谁该活下去,也就是医药资源的微观分配问题。可供移植的器官、能够胜任的外科医生和护士、医院的设备总是有限的,这种限制很难全部消除,那么谁应该接受移植术?这给医生提出了伦理学难题。 [详细]


分配的公正


     根据器官移植的利害得失,国家应该拨多少资源用于器官移植,才是资源的公正分配,这是一个宏观分配问题。器官移植的费用很高。肾移植约需3万美元,心脏移植10万,肺移植8万,肝移植10至20万。实际上不止这个数目。术后还需追加护理和监测费用,心脏或肝移植每年追加1至2万美元。1983年5月据马萨诸塞州有关单位估计,加上器官收集、器官排斥时重新住院、康复和精神病随访等,一个肝移植的总费用为23万美元。 [详细]

 

 

原卫生部副部长 黄洁夫

     由于我国脑死亡尚未立法,西方国家采用的器官捐献标准与程序在我国不能实行。“如果不能建立一个公民器官捐献体系,移植事业将成为无源之水。”

     和国外相比,除了具体国情导致公民身故后愿意捐献者较少外,死亡标准界定的不同也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按照国际公认伦理学原则,脑死亡是最科学的死亡判定标准。由于中国文化传统,国人对“脑死亡”认识还有一个过程。为尊重国情,我国尚采用“心死亡”和“脑死亡”两套标准,创新性制定出“中国心脏死亡器官分类标准(DCD)”分为脑死亡器官捐献,心死亡器官捐献和脑心双死亡器官捐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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