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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

妊娠药物危险性等级

作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主任药师 李玉珍 来源:药监局 日期:2012-09-21
导读

妊娠期间,胎儿通过胎盘和母体相连。母体把血液中所含的营养物质通过胎盘输送给胎儿供其生长发育的需要。胎儿则通过胎盘把代谢产物传递给母体,由母体代为排出。孕妇服药后,药物进入血液,通过胎盘亦可进入胎儿体内。因此,可能会给胎儿的生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

  妊娠期间,胎儿通过胎盘和母体相连。母体把血液中所含的营养物质通过胎盘输送给胎儿供其生长发育的需要。胎儿则通过胎盘把代谢产物传递给母体,由母体代为排出。孕妇服药后,药物进入血液,通过胎盘亦可进入胎儿体内。因此,可能会给胎儿的生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

  1979年,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针对药物对胎儿的可能影响,将药物分为5类,这个分类目前被全世界广泛接受和使用:

(一)药物危险性等级分类概念

  A类:对照研究没有发现在妊娠期会对人类胎儿有风险,这类药物可能对胎儿影响甚微。

  B类:动物研究未发现对动物胎儿有风险,但无人类研究的对照组;或已在动物生殖研究显示有不良影响,但在很好的人类对照研究中未被证实有不良反应。

  C类:动物研究显示对胎儿有不良影响,但在人类没有对照研究;或者没有人类和动物研究的资料。只有当对胎儿潜在的益处大于潜在的风险时才可以使用该类药物。

  D类: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对人类胎儿有风险,但为了孕妇的获益这些风险是可以接受的,例如在危及生命时,或是病情严重只用安全的药物无效时使用该类药物。

  X级:动物或人类的研究均证实可引起胎儿异常,或基于人类的经验显示其对胎儿有危险,或两者兼有,且其潜在风险明显大于其治疗益处。该类药物禁用于孕妇或可能已经怀孕的妇女。

(二)临床常用药物安全性归纳:

  A级:胎儿安全。此级药物极少,维生素属于此类药物,如合适剂量的维生素B、维生素C等。但在正常范围量的维生素A是A类药物,而大剂量的维生素A,每日剂量2万IU,即可致畸,而成为X类药物。

  B级:相对安全。此级药物亦不多,部分常用的抗生素均属此类,如所有的青霉素族及绝大多数的头孢菌素都是B类药物。林可霉素、克林霉素、红霉素、呋喃妥因也是B类药。甲硝唑虽然在动物实验中对啮齿类动物可致畸,但在人类,长时间积累的大量临床资料证实早期妊娠应用,也未增加胎儿致畸率,所以FDA将其置于B类。抗结核药乙胺丁醇是B类药物。解热镇痛药中吲哚美辛(消炎痛)、双氯芬酸、布洛芬均属B类药。需注意妊娠32 周以后服用吲哚美辛可能使胎儿动脉导管狭窄或闭锁,致胎儿死亡,故32周后不应再服吲哚美辛。心血管系统药物中洋地黄、狄高辛及西地兰均属B类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泼尼松龙也属B类药。

  C级:权衡后慎用。此级药物较多,其或问世时间不够长或较少在孕妇中应用,主要是早期妊娠应用对胚胎、胎儿是否会造成损害尚无报道,故难以有比较确切的结论。使用要谨慎,尽量选用可替代的药,必要时权衡利弊后,向患者或家属说明选用该药的理由。抗病毒药大多数属于C类,如阿昔洛韦及治疗艾滋病的齐多夫定。部分抗癫痫药和镇静剂如乙琥胺、巴比妥、戊巴比妥等,在自主神经系统药物中,拟胆碱药、抗胆碱药均属C类;拟肾上腺素药中部分属于C类,如肾上腺素、麻黄碱、多巴胺等。抗高血压药中甲基多巴、哌唑嗪及所有常用的血管扩张药均属C类药,利尿剂中呋塞米(速尿)、甘露醇均为C类药。在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中, 倍他米松及地塞米松均属C类药。

  D级: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由于已有实验和临床上的证据,对分类属于D类的药物在妊娠期,特别是在早期妊娠阶段尽可能不用。典型如四环素族,妊娠期用了四环素或土霉素,破坏胎儿齿釉质,致成人时牙齿发黄。氨基糖苷类在妊娠期尽可能不用,例如链霉素等,可能损害第Ⅷ对脑神经而使听力丧失。

  抗肿瘤药几乎都是D类药。镇痛药小剂量使用时为B类药,大剂量使用则为D类药,特别是长期应用,主要表现为胎儿生长发育不良以及分娩后对药物的成瘾性等。解热镇痛药中阿司匹林、双水杨酸、水杨酸小剂量使用时为C类药,但长期大剂量服用时成为D类药。抗癫痫药几乎都是D类药,其使用与不良胎儿结局直接相关,并且风险随着用药数量的增加而增加,最常报道的畸形是口面部裂、心脏畸形、神经管缺陷和发育迟缓。

  要注意的是癫痫患者妊娠后本身胎儿畸形率就比一般人群为高,用抗癫痫药更增加畸变率,特别是当几种抗癫痫药同时应用于难以控制的癫痫发作,则更增加胎儿的畸变率,这是诊治癫痫合并妊娠时,必须要向患者和家属交代清楚的。镇静和催眠药中地西泮、氯氮卓及去奥沙西泮等都是D类药。利尿剂中氢氯噻嗪、苄塞嗪均属D类药。

  香豆素衍生物(双香豆素、双香豆乙酯、华法林)为D类药,其分子量低,可以容易地通过胎盘,引起明显的畸形和胎儿缺陷。约1/6的暴露于华法林的妊娠发生流产、胎死宫内以及新生儿异常。孕早期暴露于华法林时,胎儿有发生华法林综合征(FWS)的风险,接触此类药物最危险的时期是孕6~9周,FWS发生率可高达25%。在中孕期和晚孕期,胎儿暴露于华法林会造成胎儿中枢神经系统缺陷,一般是由于胎儿早期出血和继发瘢痕,随后出现变形引起脑组织生长发育异常,对于婴儿来说中枢神经系统的缺陷虽少见,但较FWS更有临床意义。如果母亲需要抗凝,自妊娠6周起到12周末使用肝素,然后改用华法林,足月后再次改用肝素,可减少胎儿不良结局。实际上,目前可供人们应用的药物已成千上万种,在各类药物中均有B、C、D类药,应尽可能选择B类药或C类药而不用D类药。

  X级:绝对禁用。常用药物中此类药物并不多,但因致畸率高,或对胎儿危害很大,孕期禁用。已知的致畸药物有: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ACEI)类、酒精、雄激素、马利兰(白消安)、卡马西平、氯联苯、环磷酰胺、丹那唑、乙烯雌酚、视黄醇类、异维甲酸、锂制剂、甲硫咪唑、氨甲喋呤、青霉胺、苯妥英钠、放射碘、四环素、丙戊酸钠、三甲双酮等。

  中药和植物药:很难估计这类药物的风险或安全性,通常情况下,药物的成分和剂量都不可知,而且也没有针对其致畸潜能的人类或动物研究的报告,对于其并发症的知识也仅限于急性毒性反应。由于不能评估此类药物对发育中的胎儿的安全性,应当告知孕妇尽量避免使用这类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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