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卫生局对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进行修订,制定了《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于7月24日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卫生局对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进行修订,制定了《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于7月24日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目录》包括《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和《上海市一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两个部分,收载的抗菌药物为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各级医疗机构在参照《目录》制定抗菌药物目录和处方集时应注意结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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