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山西省国资委官网发布了山西省国资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要对山西省境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移交、整合、撤销和改制等方式分类处理,分类施策。
5月11日,山西省国资委官网发布了山西省国资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要对山西省境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移交、整合、撤销和改制等方式分类处理,分类施策。
在对医疗机构的改革主要任务里,分为四类:移交,整合,撤销,重组改制。
在整合上,支持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企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现专业化运营,发展健康养老、健康旅游等产业。
而对于不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企,除承担职业病防治等特殊功能医疗机构外,原则上将不再直接管理医疗机构。
同时明确,对于部分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机构,可予以撤销关闭。鼓励符合条件的国企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
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以下为摘录《意见》中关于医疗机构改革的部分: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坚持统筹谋划。国企办教育改革与职业教育发展统筹规划,国企办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体制改革相协调。
2.坚持分类处理。能够移交的移交,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予以撤销、重组或改制。
3.坚持规范操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从业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三、医疗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移交、整合、撤销和改制等方式分类处理,分类施策。
(一)移交
鼓励国有企业将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且地方同意接收的企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按照政府办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管理。
(二)整合
支持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托管等方式,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和集中管理,创新升级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健康养老、健康旅游等产业。不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除承担职业病防治等特殊功能的、特殊领域医疗保障的医疗机构,以及面向企业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外,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医疗机构。
积极推动国有企业举办和参与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革,落实国有企业办医责任,在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参照执行当地政府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相关政策,破除以药补医,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参与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推动建立运行新机制。在医保、服务监管等方面加强与地方管理的衔接。
(三)撤销
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机构,以及市、县政府不同意接收的企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可予以关闭撤销,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四)规范推进重组改制
鼓励国有企业将所办医疗机构产权转移给社会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造,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改制后按照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医院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管理。
积极引入专业化、有实力的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有序规范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优先改制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重组改制的医疗机构,应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建设战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合作、合资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国企办医疗机构符合医疗、医药、医保改革相关政策规定。重组改制中,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规范交易行为,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通过市场形成合理交易价格,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等信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重组改制要充分听取拟重组改制医疗机构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后,不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参与举办,确需参与举办的不再承担主要举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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