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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

HIV职业暴露的处理指南

作者:吴焱 来源:吴焱大夫个人网站 日期:2012-11-21
导读

         发生HIV暴露后要进行感染风险评估,如感染风险较高,一般需要暴露后药物预防,如感染风险较低,则应权衡感染风险和用药不良反应后慎重做出决定。具体处理原则参见表11-1。预防用药方案参见表11-2。在发生HIV暴露后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在2小时内)进行预防性用药,最好不超过24小时,但即使超过24小时,也建议实施预防性用药。基本用药方案和强化用药方案的疗程均为28天。

  (文章来源: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指南第三版

   

  一、HIV职业暴露的定义及风险评估

  HIV职业暴露是指卫生保健人员在职业工作中与HIV感染者的血液、组织、体液或HIV污染的医疗器械及设备等接触而具有感染HIV的危险。确定具有传染性的暴露源包括血液、体液、精液和阴道分泌物。脑脊液、关节液、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羊水也具有传染性,但其引起感染的危险程度尚不明确。粪便、鼻分泌物、唾液、痰液、汗液、泪液、尿液及呕吐物通常认为不具有传染性。

  发生职业暴露的途径有:针刺伤、不完整皮肤或黏膜接触暴露源。如暴露源为血液,经针刺暴露感染HIV的风险约0.3%,经黏膜暴露为0.09%,经不完整皮肤暴露的危险度尚不明确,一般认为比黏膜暴露低。以下因素会增加感染风险:深度针刺伤(尤其是空心针)、暴露量大(晚期AIDS患者或未经治疗,体内病毒载量高)、污染器械直接刺破血管等。

  二、HIV职业暴露后局部处理

  发生HIV暴露后,要及时进行局部污染皮肤或黏膜的处理:轻柔挤压伤处,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流动的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伤口;用75%的酒精或0.5%碘伏对伤口局部进行消毒和包扎处理。

  三、职业暴露危险评估及预防用药

   

    发生HIV暴露后要进行感染风险评估,如感染风险较高,一般需要暴露后药物预防,如感染风险较低,则应权衡感染风险和用药不良反应后慎重做出决定。具体处理原则参见表11-1。预防用药方案参见表11-2。在发生HIV暴露后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在2小时内)进行预防性用药,最好不超过24小时,但即使超过24小时,也建议实施预防性用药。基本用药方案和强化用药方案的疗程均为28天。

  表11-1. 发生HIV职业暴露后的处理原则。

  暴露途径

  暴露程度

  暴露源

  HIV阳性

  (低传染性)#

  HIV阳性

  (高传染性)$

  HIV感染状态不明

  暴露源不明

  皮肤损伤暴露

   

  暴露量较少(二级暴露)

  基本用药

  强化用药

  通常不进行预防;如暴露源来源于HIV高危者则采取基本用药方案预防

  通常不进行预防;对于有可能暴露于HIV感染者时采取基本用药方案预防

  暴露量较多(三级暴露)

  强化用药

  强化用药

  通常不进行预防;如暴露源来源于HIV高危者则采取基本用药方案预防

  通常不进行预防;对于有可能暴露于HIV感染者时采取基本用药方案预防

  不完整皮肤或黏膜暴露

  暴露量较少(一级暴露)

  基本用药

  基本用药

  通常不进行预防用药

  通常不进行预防用药

  暴露量较多(二级暴露)

  基本用药

  强化用药

  通常不进行预防;对于暴露源存在HIV感染风险时采取基本用药方案预防

  通常不进行预防;对于有可能暴露于HIV感染者时采取基本用药方案预防

  注:# HIV阳性(低传染性):无症状,低病毒载量(﹤1500copies/ml);

  $ HIV阳性(高传染性):有症状性,艾滋病期,急性血清转换,高病毒载量;

  一级暴露:暴露源为体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不完整的皮肤或黏膜,但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二级暴露:暴露源为体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不完整的皮肤或黏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肤擦伤或针刺伤(非大型空心针或深部穿刺针);三级暴露:暴露源为体液或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割伤物有明显可视的血液。

  表11-2. HIV暴露后预防用药方案

        治疗方案

  常用药物组合

  基本用药方案

  AZT+3TC

  TDF+3TC

  强化用药方案

  基本用药方案+克力芝或EFV

  奈韦拉平由于具有潜在的严重肝毒性和皮疹的副作用,不用于暴露后预防。妊娠妇女如发生职业暴露,如处于孕期前三月应避免使用依非韦伦,因其具有致畸作用。

  四、HIV职业暴露后随访监测

  发生HIV暴露后要立即,并在之后的4周、8周、12周和6个月检测HIV 抗体。一般不推荐进行HIV P24抗原和HIV RNA测定。特殊情况下,如暴露者存在基础疾患,免疫功能差,产生抗体延迟;或HIV和HCV合并感染,HCV尚未发生血清学转换者,可适当延长HIV抗体检测的随访时间,长期从事艾滋病工作的人员,应随访到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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