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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互联网医疗监管,你必须知道的!

作者:春雨医生战略研究总监赵宁 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日期:2015-11-05
导读

互联网医疗发展到今天,行业内先来后到者都面临一系列共性问题,而这些问题可能是制约互联网医疗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国内外在互联网医疗监管方面各处于什么状况?

关键字: 互联网医疗 | 监管

互联网医疗发展到今天,行业内先来后到者都面临一系列共性问题,而这些问题可能是制约互联网医疗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例如,医生资质、医疗服务监管、医生多点执业、患者隐私安全、处方外流等。

国内外在互联网医疗监管方面各处于什么状况?现简述如下。

国外互联网医疗如何监管

美国

美国远程医疗协会(ATA)是远程医疗方面全球最大的非政府组织,其会员包括:美国三大运营商,排名前十位的保险公司,互联网公司,IT软硬件厂商,网络设备提供商,各大医院、院校、医生,医疗器械公司,以及制造公司。从这个组织的构成可以看出远程医疗的产业链之复杂。

美国在远程医疗立法方面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执业许可、安全保障、认证和授权、保险支付与政府补助等。美国的许多州为强化对病患的保护,立法要求提供州内远距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在提供服务前应先进行注册,向病患告知并获得其同意,记录并保护病患的病历资料。

美国的移动医疗(Mobile health)由3个政府部门联合监管: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其中,FDA是最主要的监管者。201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安全和创新法案》,此举从法律层面正式授予FDA对医疗APP的监管职责。

在健康信息隐私保护的立法方面,1996年发布的美国《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HIPPA),是医疗信息个人隐私保护领域的基本框架性法律,主要规制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医疗保险服务提供者。该法案所确立涉及的个人健康信息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有:知情同意制度,管理简化制度,病患的医疗记录查看权制度以及最小程度披露制度。

欧盟

欧洲远程医疗政策法律包括欧盟和各成员国两个层面。

欧盟各国认为远程医疗中医生和患者识别对方的身份非常必要,身份识别是解决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基础。欧盟各国关于医生和患者的身份识别主要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医生是否匿名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患者是否匿名利用远程医疗服务,医生身份识别的方式,患者身份识别的方式(见表1)。

表1欧盟各国关于医生和患者身份识别要求对比

就远程医疗行为监管而言,有些国家由医学会对远程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有些国家由政府部门进行监督。法国以法律形式对远程医疗的定义、实施条件、医生资格和协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在医疗责任保险和患者保险方面,法国、德国和英国等国医生责任保险对在该国范围内进行的远程医疗行为进行保险,法国、德国和西班牙三国的医生责任保险覆盖了医生跨国远程医疗行为。

在电子处方方面,一些欧盟国家,如丹麦已经使用电子处方的药物。

欧盟于2014年4月发布了关于互联网医疗的公共咨询案,并将此作为欧盟数字议程的一部分。该咨询案的最终结果将通过一份“绿皮书”予以公布,其中将说明互联网医疗市场的种种法律风险,以期突破互联网医疗市场的瓶颈。绿皮书认为,目前欧盟数据保护的法律框架尚不足以充分保障医疗数据的安全。然而,即将颁布的修改后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条例》和新的《一般资料保护规章》,可能会澄清有关互联网医疗数据的核心问题,即互联网医疗数据中的哪些信息应被视为“医疗信息”,从而获得额外的保护。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数据挖掘和个人数据处理也必须符合数据保护的规定。

我国目前互联网医疗监管相关政策梳理与分析

早在2001年8月,原卫生部发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即规定: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2008年,《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废止,但是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治理办法》中,仍然延续了“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2014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欲推行的新政中即包括处方药可在网上销售。

2014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直接将远程医疗定义为:“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我国移动医疗发展相对较慢,相关监管亦不完善,但是政府对互联网医疗持明确的支持态度,各部委一系列鼓励、支持互联网医疗的相关政策相继出台。与互联网医疗发展密切相关的几项政策中,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有所松动,但关键政策仍未放开。2015年,卫计委发布《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简化了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程序,并探索备案制。同时,北京、浙江和深圳等地也开始逐步放开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开始松动。但是在远程医疗、网售处方药解禁等方面,政策相对保守和滞后(见表2)。

表2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医疗相关政策汇总

本栏目特约主任编委孙东东

本期特约编委龚楠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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