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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刘会民 来源:央广网 日期:2015-11-02
导读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为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广网北京10月31日消息(记者刘会民)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为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我国已经有相关的规定,早在2002年的时候,国务院就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直以来都没有修改过。在条例实施以来的这10多年中,已经有多部相关的法律出台或者修订,比如2007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现在很多医疗纠纷案件实际上就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理的,这就造成了原来条例中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等规定已经不再适用。同时目前的规定,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来处理医疗纠纷,这样的规定也被质疑缺乏公正性。近年来,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甚至出现多次的暴力伤医案件,而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渠道也不通常,这也容易引发医闹都不良现象,为了有效的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就起草了这次的条例。

条例送审稿里面体现了三个修订原则,一是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增加了人民调解的渠道,这样一来除了行政处理外,医疗纠纷的民事处理就有了三条途径,分别是: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再加上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的医疗责任保险,就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并把这个制度上升为法规;

第二,删除了原条例中医疗事故的赔偿部分内容,这样就解决了与《侵权责任法》等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并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原则性的方案。

第三,为了保证公正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进行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处理,同时规定,对于重大的医疗纠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指导,协调,引导医疗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现在条例送审稿已经公布在国务院法制办的网站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11月30号之前对条例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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