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将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修改在频遭医闹之苦的医疗圈激起一片欢呼,有文章称“医生再也不用戴安全帽上班”了。“医闹入刑”是否真能缓解医患矛盾,给医生带来安全感?
背景事件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将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修改在频遭医闹之苦的医疗圈激起一片欢呼,有文章称“医生再也不用戴安全帽上班”了。“医闹入刑”是否真能缓解医患矛盾,给医生带来安全感?
正方 明确“入刑”打击“医闹”气焰
不少医疗界人士认为,“医闹入刑”无异于是件大快人心的事情。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第四医院老年病科主任医师高广生为此呼吁了近两年时间。
他认为,近年来,在医院门口摆棺材、放花圈、扯横幅甚至直接攻击医护人员身体的事件愈演愈烈,有的发展成职业医闹,大大损害了医务工作者的尊严和安全感。“医闹入刑”不仅会对“医闹”气焰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还让公安部门打击“医闹”有了更为有效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出台了多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规定。中南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吴晓林表示,以往出台的规定都是以“通告”、“意见”等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的,效力较弱,执行中存在政策阻塞,部门间难以形成管理合力。“由于没有上升到刑法层面,各地在给‘医闹’定罪量刑时缺乏明确的法条支持,既影响了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有观点认为,由于历史原因,医院在治安等级上属于内保,不同于机场、火车站、学校等公共场所的安保等级。在这种传统思维下,如果有人在医院闹事,即便警察到场,在没有发生杀人、伤人等严重事故前,警察在程序上也无法有所作为。此次“医闹入刑”,明确了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就是犯罪,因此有望减少这些情况的发生。有文章也打出“医生再也不用戴安全帽上班了”的标题表达欢呼之情。
反方 “医闹入刑”治标不治本
不过,对于“医闹入刑”是否能缓解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改善医疗环境,不少人持悲观态度。有网友认为,“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看不起病,已是积重难返。不解决这些问题,医闹入刑,只是治标不治本。”有医生也指出,“医患矛盾导致医闹,而矛盾产生的社会因素复杂,根源则直指医疗体制之弊,不触及这些,刑法一改便万事大吉,无异于孩子平时不教好,出事了就揍一顿。”
医患纠纷解决渠道不够畅通也成为被诟病的一大原因。有律师认为医患纠纷最大的原因莫过于:医疗体制的不健全、医患间的不信任、解决机制的不完善,从大的角度来讲还包括整个社会福利制度的缺失。在医患纠纷的诉讼问题上,中国的医疗损害鉴定领域存在着二元化的格局:由各地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由社会鉴定机构承担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也让医疗纠纷的解决耗时耗力,结果却不甚理想。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省共发生医疗纠纷1.68万件。而广东医调委的数据显示,成立4年来,累计接到报案6213件,正式受理5617件。截至2015年6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3149件,累计赔付金额约1.83亿元。这意味着,每件纠纷案索赔到的金额约58000元。
有律师指出,英、美等国家的医院有着专业的责任保险,发生医疗事故,买单的不是医院,是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也比较高。但在国内,放眼医疗的官司,代理患者的律师几乎打不赢官司,即使赢了官司,得到的赔偿也并不高。“若老百姓通过打官司可以获得高额赔偿,那怎么还会去医院闹,跟医生斗殴,完全没有任何意义。提出医闹入刑,就是没有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只会治标不治本。”
记者点评 但愿不是一味安慰剂
在“伤医案”频发之时,就有医务人员发起签名呼吁将“医闹入刑”。但入刑估计只能够震慑在医院门口敲锣打鼓恶意敲诈的职业医闹,并不能杜绝将怨恨之刀捅向医生的行为。有人说,应该把职业医闹和普通医患矛盾区别对待。但这个界限在哪,并没有那么清晰。门口摆花圈的是医闹,急诊室跪哭拦道的算不算医闹?捅伤医生的是医闹,楼顶寻死的算不算医闹?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前“医闹”处置也并非无法可依,只是没人愿意接这个“烫手山芋”而已。“医闹入刑”实施,实际效果如何,只能拭目以待,看具体疗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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