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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

各方意见

作者:宋儒亮 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日期:2012-10-29
导读

         目前治疗颅内动脉瘤的方法有开颅显微外科夹闭术和介入栓塞术,应实事求是地向患方介绍两种技术的实施方法、优势及不足,由患方在充分理解基础上抉择。所用弹簧圈的多寡主要取决于动脉瘤的形态、大小等,显然该个案中的医生对所需弹簧圈数量的预见不够充分。另外,由于高血压脑出血后最终效果极差,从逻辑上导致患者反过来追究栓塞治疗过程中的过失。从二审判决来看,法律不仅仅要求医疗机构如实告知患方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内容,而且对准确度、经济风险告知也提出了要求。

  案例回顾:62岁女性,因动脉瘤行电解脱弹簧圈栓塞手术,术中与术前谈话的弹簧圈数量相差14~15个,导致医疗费用相差数十万元,术后患者发生高血压性脑出血,昏迷不醒,2年后死亡。本案争议焦点:动脉瘤电解脱弹簧圈栓塞手术用17个弹簧圈是否合理,核心在于医方是否依法完成了对患者病情的合理预见义务及治疗方法的说明义务。

  医方代表

  主任医师郭英 磁共振成像(MRI)报告“左侧后交通动脉动脉瘤”,脑血管造影报告“左颈内动脉分叉部动脉瘤”。尽管两者手术入路及治疗原则差别不大,但易被患方误解,所以应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说明两种影像学方法在诊断上的不同及各自的优缺点,取得患方理解。

  目前治疗颅内动脉瘤的方法有开颅显微外科夹闭术和介入栓塞术,应实事求是地向患方介绍两种技术的实施方法、优势及不足,由患方在充分理解基础上抉择。所用弹簧圈的多寡主要取决于动脉瘤的形态、大小等,显然该个案中的医生对所需弹簧圈数量的预见不够充分。另外,由于高血压脑出血后最终效果极差,从逻辑上导致患者反过来追究栓塞治疗过程中的过失。

  从二审判决来看,法律不仅仅要求医疗机构如实告知患方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内容,而且对准确度、经济风险告知也提出了要求。

  律师代表

  医务科姚麟、律师陈国翔 一般而言,患方对知情同意的内容考虑更多的是病情、医疗措施、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在实践中,医方说明列举事项容易,但对“等”的判断和说明告知却存在难度,比如“等”究竟包括哪些开放性事项,不同案件有不同的内容,在本案就是医疗费用。

  就医疗管理而言,医疗费用或效费关系也是患者及家属选择适合治疗方案时的重要依据,医务人员应以此为戒,避免纠纷。

  法官代表

  法官官健 本案充分体现了说明告知义务中的精髓——患者出于信任委托医生对自己进行治疗,但并非是完全被动地委托出去而丧失自我,而应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实现自身利益保护就要进行选择,这需要知情。

  患者在接受治疗前应享有从医生那得到有关治疗效果、危险性、医疗费用负担等情况说明的权利,并依此决定是否接受该项治疗,即医生的裁量权受到患者承诺的制约,而患者承诺的有效性应以医生对患者进行充分说明为前提。无知情,无选择。

  本案中,医生实际使用弹簧圈数量与预计、说明的相差甚大,致患者选择权难以实现。故医方承担责任也是情、理、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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