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血管

患者病情恶化未入院,带药回家后死亡

作者:(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 田柯 宋儒亮 陈伟 范海媚 赖嘉敏 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日期:2012-10-29
导读

         患者因头晕头痛、活动后气促5天,伴口干、双下肢稍浮肿再次就诊,血压158/57 mmHg,双肺呼吸音清,无干湿音,心脏左侧扩大。平时血压波动在120~196/70~78 mmHg,诊断气促原因待查: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病3级,建议入院诊治。但患者未入院,A医院予托拉塞米10 mg/qd/7天;螺内酯20 mg/qd/7天;硝苯地平控释片30 mg/qd/7天;福辛普利钠10 mg/qd/7天;美托洛尔25 mg/bid/7天;

关键字:  医事法学 | 带药回家 

患者病情恶化未入院,带药回家后死亡
 

  病历简介

  患者,男,74岁。

  2007年7月5日

  A医院门诊胸片示患者左心室增大。

  2007年7月9日

  患者心慌、汗多、时有头晕头痛、无胸闷胸痛,A医院测血压158/61 mmHg、脉搏70次/分。

  心脏彩超诊断高血压并左室心肌节段性缺血改变,左心泵血功能减退,近中度二尖瓣关闭不全,轻中度主动脉瓣关闭不全。

  心电图(ECG)示窦性心律,左前分支传导阻滞。

  此后患者在A医院以冠心病、高血压病进行中西药调理,病情稳定。

  2008年7月7日

  患者因头晕头痛、活动后气促5天,伴口干、双下肢稍浮肿再次就诊,血压158/57 mmHg,双肺呼吸音清,无干湿音,心脏左侧扩大。平时血压波动在120~196/70~78 mmHg,诊断气促原因待查: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病3级,建议入院诊治。但患者未入院,A医院予托拉塞米10 mg/qd/7天;螺内酯20 mg/qd/7天;硝苯地平控释片30 mg/qd/7天;福辛普利钠10 mg/qd/7天;美托洛尔25 mg/bid/7天;阿司匹林100 mg/qd/7天;地高辛0.13 mg/qd/7天;复方丹参滴丸10粒/tid/7天及中药五剂煎服配合治疗。

  2008年7月8日清晨

  患者昏迷,120医生到现场后确认临床死亡。患者死后未行尸体解剖。《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患者死亡直接原因系呼吸心跳骤停,引起疾病为冠心病。患方对证明书记载有异议。

  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关于诊断

  依据病史、心电图、胸部X线和心脏彩超等结果,患者于2007年7月和9月在医方取得了冠心病和高血压病的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死亡前一天就诊时,已有活动后气促,双下肢浮肿,表明已有心力衰竭,结合其死前一年的胸部X线和心脏彩超示左心室扩大,射血分数降低,左室心肌节段性缺血改变,ECGST-T改变等,高血压病、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心脏扩大、缺血性心肌病、心衰等诊断成立。

  •关于药物治疗

  因患者多种疾病并存,须予以降压、利尿、强心、扩冠及抗血小板等多种治疗,医方用药未违反临床用药规范,虽有药物改变,但与以往药物是同一类型,不存在用药不当,没有违反用药原则。

  •关于患者疾病诊治与死亡的关系

  患者诊断明确,药物治疗恰当,死亡是其原发病进展所致。冠心病患者如心脏扩大又合并心力衰竭,极易发生心脏猝死。故该患者死亡首先考虑心源性猝死,与所用治疗药物无因果关系。•医方无医疗过失行为,存在以下医疗不足.

  ① 2008年7月7日患者就诊时,医方曾建议患者住院进一步诊治,但对患者因何未住院诊治没有做好书面记录。②应进行血生化、ECG、胸片、心脏超声等辅助检查评估病情变化。

  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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