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

精神卫生法被指未完全明确自愿原则

作者: 来源:中国青年报 日期:2012-10-29
导读

         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42票赞同、1票反对、两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第三次送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由医学界人士主导此前的立法工作,被认为是《精神卫生法》不够关注“非自愿治疗”前置条件的原因。

  从“强制医疗”到“非自愿”再到“自愿”

  2012年4月22日,在成都的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CPA)上,刘协和、谢斌、唐宏宇等人参加了一场关于精神卫生立法的讨论。27年过去了,《精神卫生法》还没有通过,现场的主持打趣说:“在去年,还很乐观,以为年底就可以出来,可是现在看来,在我有生之年都未必看得到它(《精神卫生法》)的出台!”

  法学界与医学界的巨大分歧一度被认为不可调和,而从2009年网上流出《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到2011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开《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再到2011年10月第一次审议,2012年8月第二次审议、10月第三次审议,每一个版本对于“非自愿治疗”的更改都格外牵动人心。

  2009年的版本还有“强制医疗”的字样,但到2011年就变为“非自愿住院治疗”,而进入审议,“非自愿”字样也消失了,这被认为是在淡化“非自愿住院治疗”引起的争议。

  解志勇在2010年中参与到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意见讨论中,他当时受邀对草案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我们争论的焦点是关于精神病诊断、收治和出院的过程中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对人是否患病的界定”。他认为,尽力避免强制收治问题非常重要,“比如‘自愿原则’目前是限于监护人和疑似精神病患者之间,就排除了一些无关部门或机关的恶意收治问题。”

  2011年在征求意见稿中,曾经将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作为“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之一,随即引发舆论争议,由于“扰乱公共秩序”包含罪名过多,被认为可能使精神病成为维稳工具,最终在审议稿中被删掉。

  总是一个进步

  最终审议通过的版本,在黄雪涛等人看来,还远谈不上完善。

  黄雪涛指出,新法没能解决监护权过大,以及出现监护权争议该如何解决。此外,草案中规定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又规定“查阅、复印病历资料可能对患者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由于“产生不利影响”用语模糊,很可能会对患者的权益造成影响。

  解志勇认为,新法的某些部分仍旧不够明确,比如“自愿原则上也没有完全明确,自愿是怎么体现的?什么情况下由监护人替本人决定?这都是比较模糊的”,另外,“精神卫生法里没有明确指出精神卫生的治疗、康复和预防在财政资金上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我觉得这应该与政府对待公共卫生的态度一样,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预防和治疗。不然,精神病院永远缺乏动力,很容易产生‘不该收治的人被收治’这类问题”。

  “精神病是社会公共问题,政府在其中不仅仅是管理义务,经济责任同样重要。”解志勇说。按照卫生部的流行病学统计,中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高达1亿多人。其中,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和躁郁症等重症精神障碍患者就有1600万人。

  但无论是医学界还是法律界人士,他们都普遍认为,这部《精神卫生法》得以出台,并且确立“自愿住院原则”本身就已经是最大的进步。

  唐宏宇表示:“之前临床上很多医生确实不清楚哪些情况需要住院,哪些情况是可以不住院的,不知道那个标准在哪里。所以很多情况医生靠个人的经验判断,医生提出建议,决定权在病人和家属身上。现在,法律明文规定什么样的情况才需要住院,今后医生也知道自己该怎么样做了,对规范精神卫生服务是非常有帮助的。”

  黄雪涛给新出台的《精神卫生法》打了“70分”,并相信国家对精神病残障人士权利的保护,有诚意去改变。

  不过,她坦言现实状况不甚理想。“法律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如能认真执行,对中国精神科医疗界来说,已经是一个有难度的转型要求。法律虽然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是有这个法律,替代现存更落后的零散规则,

  总是一个进步。”黄雪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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