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

精神卫生法被指未完全明确自愿原则

作者: 来源:中国青年报 日期:2012-10-29
导读

         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42票赞同、1票反对、两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第三次送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由医学界人士主导此前的立法工作,被认为是《精神卫生法》不够关注“非自愿治疗”前置条件的原因。

  “被精神病”阴影改变立法思路

  实际上,“被精神病”以及相关的“非自愿治疗”并不是医学界当初起草这部法律的核心关照。

  唐宏宇对记者表示,在整个立法中,防止“被精神病”只是一个方面,实际上这部法律的宗旨是促进全面的精神健康。刘协和则认为,在《精神卫生法》中加上对医生判断的复诊根本不是关键,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怎么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与公众的感受不同,相关医学领域的专家均表示,“被精神病”是极个别事件,是被一些媒体炒作出来的概念,在中国,更严重的问题是很多应该接受治疗的人没有能接受到治疗。

  “‘被精神病’是极小概率的事件,我这么多年都没有碰到过,如果真的发生了,那就是迫害了,那些是需要《刑法》、《宪法》去保障的,《精神卫生法》的重点应该是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刘协和如是说。

  然而,随着一系列的“被精神病”事件,这一当初不受关注的内容到后来成为立法的核心关照。

  2008年,有媒体披露了孙法武事件——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多天,签下保证书后才离开。

  2009年,又有媒体披露了邹宜均事件——广东深圳女子邹宜均,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被其二哥及家人化名为“韩丽”,两次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了3个多月。2009年,邹将母亲、二哥和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告上了法庭,声称担心自己的遭遇会发生在别人身上。

  这两起被披露的案件代表了两类“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滥用典型,其一是地方政府出于维稳目的,以上访者患“精神病”作为截访手段,其二是监护人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病院以谋求对方财产。

  到2010年,“被精神病”一语已经开始流传,同一年,《中国青年报》独家披露了因为状告乡政府,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被关精神病院六年半的新闻。而2011年发生的徐武事件,更是让公众对于“被精神病”一语格外敏感。

  此外,中国基层医院的精神科医疗资源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使得公众对于“被精神病”多了一重担心。

  一项由四川省精神卫生机构开展的调查显示,截至2007年年底,四川省精神卫生机构在岗人员无医学学历971人,中专2477人,大专2459人,本科1174人,研究生及以上70人,本科及以上学历仅占18.159%。职称以初级为多,占55.181%;精神科医师为1162人/10万,护士为2142人/10万,康复治疗师为85人/10万。与此同时,相关人员流失严重,5年间流出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流出人员的约20%。

  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一度表示,“入、出院和强制性住院是精神卫生立法的核心问题”。2011年6月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更是这样描述立法的总体思路,“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严格设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而受到侵害。”

  “自愿治疗”成讨论焦点

  “非自愿住院治疗”,即违背患者的意愿而对其进行治疗。由于精神病的特殊性,这似乎成了一个伦理问题,医生能否以患者之名违背患者的意愿而对其进行治疗?

  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在不断变化。

  世界精神病学会在1977年通过的《夏威夷宣言》中写到:“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以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显然,在当时看来,只要患者被认为失去了表达意愿的能力,医生就可以对其进行治疗。

  到1996年,世界精神病学会通过了至今仍然是精神科医生道德准则的《马德里宣言》,宣言第四条写到:“当病人由于患精神病不能作出适当判断时,精神科医生应当与家属商量,如需要,还应寻求法律咨询以维护病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权利。不应施行任何违背病人意愿的治疗,除非不采取这种治疗会威胁到病人或周围人的生命。治疗必须始终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

  “非自愿治疗”第一次在立法过程中被提及,是在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在成都召集讨论时,有人提出:“假如患者坚持不住院怎么办?”刘协和回忆,当时专家组最后的意见是,以劝说对方住院为主。当时在场讨论的,并无法律界人士。

  2001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条例》以“自知力”作为判断标准——“自知力”是一个纯粹的医学概念,是病人对自己疾病判断和认识的能力。这一能力由医生检查评估,作为病人病情是不是严重、是不是需要非自愿医疗的标准。这个概念提出后,社会上关于用医学概念代替法学概念的争议不少。

  由医学界人士主导此前的立法工作,被认为是《精神卫生法》不够关注“非自愿治疗”前置条件的原因。

  “我不否认精神科医生的动机和专业水平,我也认为《精神卫生法》最先关照的应该是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权益,但是这样一部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强制的法律,一定要考虑当强制过程出现争议后该怎么办,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是否会出现利益冲突,以及当争议和冲突出现时,应否确立司法程序予以救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李轩对记者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解志勇也认为,“自愿原则”是《精神卫生法》中的核心点。他指出:“精神病人自愿原则不光是法律上的需要,医学界主要认为按医学诊断、治疗是个医学问题,但我们认为,在我国这些年的预防与治疗的实践当中,所暴露出来的更多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是疑似患者本身的不自愿问题。”

  黄雪涛是邹宜均的代理律师,2006年,邹宜均被家人关进医院后,她手持代理委托书希望提出异议,但被告知由于不是当事人的合法监护人,没有资格带“病人”走。“我当时只能跟邹宜均说,‘你在里面要听医生的话,我现在可能真没有办法把你弄出来’。”黄雪涛回忆道。

  此后,黄雪涛开始深度研究我国的精神病立法状况,她惊讶地发现,这样一个重要的领域,却很少有人关注。

  2010年4月,黄雪涛创立了深圳衡平机构并担任精神卫生项目负责人。当年10月10日,国际精神病日,“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两个民间公益组织联合发布了四万余字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黄雪涛是主笔。报告指出,精神病收治方面有八大缺陷,最终变成了“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

  黄雪涛的父亲和姐姐都是医生,她说自己特别能理解医生的那种心理,“医生就是觉得,我都是为你好,有病就应该看,健康第一,小病要早治,牺牲一点自由也是可以的。但是他们没有想过,这个决定权一定是要在患者手里的,我有病,不代表我一定要去治啊。”

    从“强制医疗”到“非自愿”再到“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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