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注】暴力伤医及医闹行为的法律规制

作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陈晓东 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日期:2015-07-03
导读

          近年来,暴力伤医及医闹事件屡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医患和谐,激化了医患矛盾,每当媒体曝出一些极端事件,人们往往想到法律、法规对暴力伤医及医闹有无规制?本文将就此做一梳理。

        近年来,暴力伤医医闹事件屡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医患和谐,激化了医患矛盾,每当媒体曝出一些极端事件,人们往往想到法律、法规对暴力伤医及医闹有无规制?本文将就此做一梳理。

        在我国,法律渊源(即法律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际条约。

        1 宪法

        在立法层面上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较为完善的保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我国的医务人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如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权利都应享有。

        2 法律

        在法律层面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方面对暴力伤医及医闹行为分别进行了规制,如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就是对暴力伤医及医闹给予的刑事处罚,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进行刑事保护。虽然,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专门针对医务人员设立专门保护条款,但是从立法技术上讲,并非对这类人员保护不周。需要强调的是,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对于暴力伤医这种一般侵权行为,按照其前四章的规定,即可解决问题,本无必要设专门条款,但立法机关仍制定了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虽然该条款属宣示性条款,但仍足以说明,立法部门对于近年来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和保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的重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作为部门法,对执业医师的权利保护也做了相应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阻碍执业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属宣示性条款,第四十条属指引性条款,作为管理执业医师的行政法律,做这样的规制,应当是完成了相应的保护医师相关权利的立法任务。

        3 行政法规

        在行政法规层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专门处理医患纠纷的一部行政法规,它的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医闹的处理,也在第五十九条做了指引性规定,交由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方面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理。

        4 地方性法规

        在地方性法规方面我国很多地方的立法机关,专门就医疗纠纷的处理进行了立法,其中一些条款对于暴力伤医和医闹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严厉制裁。如《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表1)。

表1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这些条例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结合近年发生的暴力伤医及医闹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便于执法人员掌握,解决了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在其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中也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5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在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层面相关政府部门也做了很多努力,原卫生部和现国家卫生计生委,多次会同其他部门就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发布规范性文件,虽然从形式上看,尚不属于部门规章,但实际上具有相应效力。如原卫生部、公安部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第七条规定,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表2)。

表2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第七条规定

        如果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和公安部共同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较之政府规章更高,能够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对于当前暴力伤医和各种常见医闹行为均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及操作步骤。

        有权立法的地方政府也在积极制定政府规章,遏制暴力伤医及医闹行为的蔓延。如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2日发布的《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见表3)。

表3 《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小结

        从以上几个层面的法律形式可以看出,我国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对于暴力伤医和医闹行为的态度是鲜明的,举措是适当的。但暴力伤医及医闹行为短时期内仍时有发生,这里有较为深刻和复杂的原因。

        从根本上缓解医患矛盾,消灭暴力伤医及医闹行为,需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与优质医疗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让群众能够较为便捷地享受到相应医疗资源的服务,同时群众也要提高对医学科学的正确认识。我们不能指望只靠法律规定就能解决暴力伤医及医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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